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敦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豐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 萬元,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 萬5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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