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曹昌歲
張志成
林喬龍
林大目
呂欽文
唐真真
虞承宗
楊捷安
王文楷
許崇堯
陳樂屏
吳志剛
李昌憲
於祥忠
梁仁勳
林文成
李榮築
楊國安
羅順河
曾瑞宏
張文賢
李傑英
洪哲正
陳立季
李豐村
梁守誠
李瑞昌
黃麗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複 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於相對人彭耀華之參加訴訟,聲請駁回其參
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參加人之聲明及主張與聲請人即原告之主 張均不同,故聲請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等語。二、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款定有明文 。查相對人彭耀華參加訴訟,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8日裁定 命其於3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 駁回其訴訟參加(本院卷㈣第144 頁),惟相對人逾期未繳 納,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訟參加。從而,聲請人聲請駁回 相對人訴訟參加,即無必要。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啟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