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7號
TPDV,107,訴,377,20190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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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
參 加 人 彭耀華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曹昌歲張志成林喬龍林大目呂欽文
唐真真虞承宗楊捷安王文楷許崇堯陳樂屏吳志剛
李昌憲、於祥忠、梁仁勳林文成李榮築楊國安羅順河
曾瑞宏張文賢李傑英洪哲正陳立季李豐村梁守誠
李瑞昌黃麗明等28人及被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黃秀莊、林
志崧、杜國源吳政吉郭高明池體演戚雅各于淑婷、陸
金雄、鄭宜平劉明滄王紀耕楊天柱孟繁宏王紀鯤、王
山頌、鄭凱文、洪迪光蘇毓德許中光黃長美李滄涵、林
大祐、王武烈、陳鴻明、蕭長城楊檔巖、劉麗玉、黃漢雄、江
文宗、趙家琪邱建興等33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
二、查,參加人彭耀華就本件原告曹昌歲張志成林喬龍、林 大目、呂欽文唐真真虞承宗楊捷安王文楷許崇堯陳樂屏吳志剛李昌憲、於祥忠、梁仁勳林文成、李 榮築、楊國安羅順河曾瑞宏張文賢李傑英洪哲正陳立季李豐村梁守誠李瑞昌黃麗明等28人及被告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黃秀莊林志崧杜國源吳政吉、郭 高明、池體演戚雅各于淑婷陸金雄鄭宜平劉明滄王紀耕楊天柱孟繁宏王紀鯤王山頌、鄭凱文、洪 迪光、蘇毓德許中光黃長美李滄涵林大祐王武烈 、陳鴻明、蕭長城楊檔巖、劉麗玉、黃漢雄江文宗、趙 家琪、邱建興等33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卷㈢第251、291至299、359至363、423至 424頁、卷㈣第47、63至93、144至155 頁),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18日裁定命其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1,000 元 ,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訟參加(本院卷㈣第14 4 頁),惟參加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是其參加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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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