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參 加 人 彭耀華 上列參加人對於原告曹昌歲、張志成、林喬龍、林大目、呂欽文、唐真真、虞承宗、楊捷安、王文楷、許崇堯、陳樂屏、吳志剛、李昌憲、於祥忠、梁仁勳、林文成、李榮築、楊國安、羅順河、曾瑞宏、張文賢、李傑英、洪哲正、陳立季、李豐村、梁守誠、李瑞昌、黃麗明等28人及被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黃秀莊、林志崧、杜國源、吳政吉、郭高明、池體演、戚雅各、于淑婷、陸金雄、鄭宜平、劉明滄、王紀耕、楊天柱、孟繁宏、王紀鯤、王山頌、鄭凱文、洪迪光、蘇毓德、許中光、黃長美、李滄涵、林大祐、王武烈、陳鴻明、蕭長城、楊檔巖、劉麗玉、黃漢雄、江文宗、趙家琪、邱建興等33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駁回。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彭耀華就本件原告曹昌歲、張志成、林喬龍、林 大目、呂欽文、唐真真、虞承宗、楊捷安、王文楷、許崇堯 、陳樂屏、吳志剛、李昌憲、於祥忠、梁仁勳、林文成、李 榮築、楊國安、羅順河、曾瑞宏、張文賢、李傑英、洪哲正 、陳立季、李豐村、梁守誠、李瑞昌、黃麗明等28人及被告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黃秀莊、林志崧、杜國源、吳政吉、郭 高明、池體演、戚雅各、于淑婷、陸金雄、鄭宜平、劉明滄 、王紀耕、楊天柱、孟繁宏、王紀鯤、王山頌、鄭凱文、洪 迪光、蘇毓德、許中光、黃長美、李滄涵、林大祐、王武烈 、陳鴻明、蕭長城、楊檔巖、劉麗玉、黃漢雄、江文宗、趙 家琪、邱建興等33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本院卷㈢第251、291至299、359至363、423至 424頁、卷㈣第47、63至93、144至155 頁),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18日裁定命其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1,000 元 ,並曉諭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訟參加(本院卷㈣第14 4 頁),惟參加人迄未繳納,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是其參加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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