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526號
TPDV,107,訴,3526,201908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26號
原   告 宋陳香 
訴訟代理人 汪家淦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被   告 林正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張克豪律師
      林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待 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