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1號
原 告 王秋發
王順榮
王武德
王亮喆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 告 林茂吉
張梅子
林心榆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被 告 陳宗華
梁靜宜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大維律師
被 告 邵張承
蕭春波
張坤海
温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張坤海是否經合法送達尚具 疑義(未經送達其戶籍址暨原告陳報之占用房屋址,本院卷 二第587 、597 頁),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