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羅遠文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被 告 羅婷云
徐川峰
上 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翎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