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7年度,23號
TPDV,107,建簡上,23,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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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三宅一秀空間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琇琇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貴卿律師
被 上訴人 黃詩詠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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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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