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78號
原 告 邱淑芬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吉
被 告 台北寧境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耀文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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