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7年度,2號
TPDV,107,國,2,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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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即彭勝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俞璋間因本院107 年度國
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民國108年7 月12日民事判決,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
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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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