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陳水明
柯福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
被 告 范揚立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智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朵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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