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740號
TPDV,106,重訴,740,2019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陳水明 

      柯福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真律師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邦能 
被   告 范揚立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智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朵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智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