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焦經國
陳奕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左岸會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芝光
科技國際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
國108年7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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