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1號
原 告 張明峯
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佳純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
8年 8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庭呈書狀,變更並擴張訴訟標的金
額為 4,075,8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原告已繳
20,008元,尚欠2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