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27號
TPDV,106,訴,2327,201908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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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楊漢琴 


      楊漢藻 


      楊漢蓉 
      楊德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漢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增加第二項「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此觀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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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