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彩雲
高秀花
高秀冬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6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8 年6 月25日、26日寄存於上訴 人各自住居所,已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 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