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21號
TPDM,108,附民,221,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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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1號
原   告 張嘉祥


      張松華


      張深 
      張清 

      張信夫
      張嘉晉


      張嘉尚

      張安邦
      張士賢

      張仕文

被   告 張銘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錦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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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