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8年度,3號
TPDM,108,訴緝,3,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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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主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8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紀主恩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本票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超揚股份有限 公司之名義,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精誠公司)訂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電腦相關商品 (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99,314元),復未經超揚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人王士杰之授權,盜用王士杰所交付之「超揚股 份有限公司」及「王士杰」印章,蓋在發票日期為民國103 年9月26日、票面金額60萬元、受款人為精誠公司之本票( 下稱系爭偽造本票)上,而偽造王士杰代表超揚股份有限公 司簽發之本票,再以郵寄方式交付給精誠公司而行使,致精 誠公司誤認超揚股份有限公司有意採購而出貨,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嫌及詐欺取財罪嫌【原起訴書僅敘及 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事實,嗣經公訴檢察官當庭將起訴範圍 擴張及於詐欺取財部分(本院訴緝卷一第221頁),且此與 已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貳、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固分別定有 明文。
參、經查:
一、被告曾於103年8至10月間,明知無支付貨款、實際從事買賣 交易之意願,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以 超揚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名 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向精誠公司訂購各該編號之商 品,並交付支票1張(詳如附表二編號1備註欄所載)充作貨 款為詐術,致精誠公司陷於錯誤,以為係正常交易且所交付 之支票屆期皆能兌現,而將訂購之商品(除附表二編號6外 )先後運至約定地點,嗣因該支票未兌現、無法取得貨款,



精誠公司始知受騙。被告因上開詐欺精誠公司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8年3月13日以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下 稱前案)認其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該案有多名 被害人,全部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8年4月2日判決 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二、本件被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持偽造之本票向精誠公司訂購 電腦相關商品,此與前案確定判決之部分犯罪事實相同,均 係被告以超揚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向精誠公司詐取電腦相關商 品,則被告本件犯行與前案上開犯行,顯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之犯罪事實,既與曾經 確定判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案件之 一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 者,效力當然及於全部,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前案確定判決 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則就被告所涉本案部分,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及第307條之規定,逕諭知免訴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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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訂單日期 │訂購商品 │發票金額 │發票、訂單確認單、│
│ │ │ │ │訂購單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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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8月13日│INTEL第四代CORE I3-413│35,333元 │本院訴字卷第43-45 │
│ │ │0中央處理器(5個)、SE│ │頁 │
│ │ │AGATE 500GB硬碟機(10 │ │ │
│ │ │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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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8月22日│INTEL CELERONG1840盒裝│50,505元 │本院訴字卷第47-49 │
│ │ │中央處理器(10個)、 │ │頁 │
│ │ │SEAGATE 500GB硬碟機(1│ │ │
│ │ │0個)、金士頓SV300 120│ │ │
│ │ │GB固態硬碟(10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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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年8月29日│金士頓8GB 記憶體(10個│63,945元 │本院訴字卷第51-53 │
│ │ │)、SEAGATE 1TB硬碟機 │ │頁 │
│ │ │(10個)、ASUS B85M-K │ │ │
│ │ │主機板(10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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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9月10日│INTEL第四代CORE I5-44 │54,653元 │本院訴字卷第58-60 │
│ │ │60中央處理器(5個)、 │ │頁 │
│ │ │ASUS VS228DE液晶顯示器│ │ │
│ │ │(5個)、金士頓4GB記憶│ │ │
│ │ │體(5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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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10月2日│INTEL第四代CORE I3-415│94,878元 │本院訴字卷第62-64 │
│ │ │0中央處理器(10個)、S│ │頁 │
│ │ │EAGATE 1TB硬碟機(10個│ │ │
│ │ │)、金士頓SV000 000GB │ │ │
│ │ │固態硬碟(10個)、ASUS│ │ │
│ │ │ B85M-K主機板(9個) │ │ │
├──┴──────┴───────────┴─────┴─────────┤
│商品價值總計299,3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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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前案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號判決之附表一編號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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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貨品 │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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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年8月13日│Intel第4代Core-I3-4130│ 35,333 元│簽發支票1張: │
│ │(前案判決誤│中央處理器5 個、Seagat│ │票號:AC0000000。 │
│ │繕為同年月12│e 500G硬碟機10個 │ │發票人:超揚數位有限公司陳臻樺。 │
│ │日) │ │ │金額:204,436元。 │
├──┼──────┼───────────┼─────┤發票日:103年10月10日。 │
│2 │103年8月22日│Intel盒裝Celeron G1840│ 50,505 元│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莊分行。 │
│ │(前案判決誤│中央處理器10個、Seagat│ │【依精誠公司108年6月1日函文,左列4筆訂單(即附表二│
│ │繕為同年月21│e 500G硬碟機10個、金士│ │編號1至4)之總金額為204,436元,精誠公司因此收受上 │




│ │日) │頓V000 000GB硬碟機10個│ │開同面額之支票為貨款並完成出貨,其後在103年10月13 │
├──┼──────┼───────────┼─────┤日始接獲退票通知(本院訴緝卷二第119-121頁)】 │
│3 │103年8月29日│金士頓8G DDR3-1600記憶│ 63,945 元│ │
│ │(前案判決誤│體10個、Seagate 1TB硬 │ │ │
│ │繕為同年9月2│碟機10個、ASUS B85M-K │ │ │
│ │日) │主機板10個 │ │ │
├──┼──────┼───────────┼─────┤ │
│4 │103年9月10日│金士頓4G DDR3-1600記憶│ 54,653 元│ │
│ │(前案判決誤│體5個、華碩VS228DE主機│ │ │
│ │繕為同年月4 │板5個、Intel第4代Core │ │ │
│ │日) │I5-4460(四核)中央處 │ │ │
│ │ │理器5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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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10月2日│金士頓SV000 000GB硬碟 │ 94,878元 │系爭偽造本票1張: │
│ │(前案判決誤│機10個、Seagate 1TB硬 │ │發票人:超揚股份有限公司王士杰。 │
│ │繕為同年月1 │碟機10個、Intel第4代Co│ │金額:60萬元;日期:103年9月26日。 │
│ │日) │re RI3-4150中央處理器1│ │【前案判決將此部分誤繕為「無簽發票據」,然依精誠公│
│ │ │0個、ASUS B85M-K主機板│ │司105年2月18日及108年6月11日函文,該公司授予超揚股│
│ │ │9個 │ │份有限公司之信用額度為10萬元,因附表二編號1至4之訂│
│ │ │ │ │單總金額為204,436元,已超過精誠公司之授信額度,故 │
│ │ │ │ │要求超揚股份有限公司如欲繼續交易,需由該公司及其負│
│ │ │ │ │責人共同開立本票作為貨款之擔保,其後精誠公司在103 │
│ │ │ │ │年9月29日收到系爭偽造本票,並與超陽股份有限公司成 │
│ │ │ │ │立附表二編號5之訂單且完成出貨(本院訴字卷第40-65頁│
│ │ │ │ │,本院訴緝卷二第頁119-121),爰更正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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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9月18日│金士頓SV000 00 0GB硬碟│96,758元 │無簽發票據 │
│ │ │機10個、Seagate 1TB硬 │(未出貨)│ │
│ │ │碟機10個、Intel第4代Co│ │ │
│ │ │re RI3-4150中央處理器1│ │ │
│ │ │0個、ASUS B85M-K主機板│ │ │
│ │ │10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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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接續犯意所為,總計詐取商品價值299,314元(不包括未出貨之103年9月18日96,75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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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超揚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