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69號
TPDM,108,聲,1769,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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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永霖




選任辯護人 劉鑫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7年度訴字
第613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永霖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且另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中,爰聲請裁定移轉管轄至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 議者、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 管轄該案件者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 之法院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或因特別情形 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 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 之他法院,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移轉或指定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9條或第 10條所定管轄權有爭議、不明或因法律、事實不能行使審判 權,或因特殊情形恐審判妨害公安或有不公平之虞等情形為 限。而聲請移轉管轄,應向該管法院為之,所謂該管法院係 指「直接上級法院」(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參 考)。
三、查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107年度訴字第613號)。依公訴 意旨所載,聲請人係與同案被告林志遠、黃柏榮及魏文波共 同基於恐嚇及持有槍枝、子彈之犯意聯絡,推由同案被告林 志遠於民國107年1月19日下午1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區 ○○路00號之松菸文創大樓前,持改造衝鋒槍朝天空擊發數 槍,揆諸前揭說明,臺北市信義區自屬犯罪地,是本案由本 院管轄,與法並無不合。且本院並無任何因法律或事實而不



能行使審判權之原因,復無任何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 。況依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欲聲請移轉管轄法院,應向本 院與所請移轉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為之,今 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法院,其聲請程序於法不合, 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陳柏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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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