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1798號
TPDM,108,簡,1798,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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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明郎


      黃旭景


      王明輝



      黃柏翔


      林本宏



      侯緯謙


      劉垣彥


      趙守敏




      黃浩津


      鄭文豪


      劉森源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32號、第3310號、第5980號、第8657號),而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甲○○、戊○○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乙○○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十六、十八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丁○○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壬○○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十二、十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癸○○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十七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丙○○、子○○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辛○○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八、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五、六、七、八、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同編號「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乙○○、己○○、丙○○、丁○○、壬○○、庚○○、子○○、癸○○扣案各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甲○○、戊○○、乙○○、己○○、丙○○、丁○○、壬○○、辛○○、庚○○、子○○、癸○○未扣案如附表四「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現金,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王強(原名王瑞文,綽號小強,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247號判決在案)分別與甲○○(綽號阿國)、戊○○(綽 號小其、阿其)、大陸地區女子孫瑤(綽號小美,擔任「機 房」之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顧巧鳳(綽號紀姐,業經本 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在案)、程崇德(綽號老爹, 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在案)、乙○○(綽號



石頭)、己○○(綽號阿肯)、丙○○(馬伕代號75)、丁 ○○(綽號阿布)、陳俊斌(綽號阿順,現由本院以106年 度訴字第247號案件通緝中)、壬○○(綽號小寶)、辛○ ○(綽號大寶)、庚○○(綽號阿浩)、子○○(綽號小貝 )、癸○○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王強自民國103年10月間某日起,成立 美強生應召站(後依序改名為米其林應召站、金財神應召站 、大金應召站,下稱大金應召站)並擔任負責人,且在大陸 地區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虎門1號設立機房,渠等間透過如 附表二編號1至30所示之電話相聯繫,而共同圖利媒介如附 表一編號1至15所示女子,於附表一同編號所載時間,與男 客從事性交行為之交易(參與之犯罪行為人詳如附表一各編 號所示)。圖利媒介性交之運作模式係由戊○○、「小美」 在大陸地區上址負責大金應召站之「機房」工作,由甲○○ 在臺灣擔任大金應召站之「外務」,乙○○、己○○、丙○ ○、丁○○、陳俊斌、壬○○、辛○○、庚○○、子○○、 癸○○均為「馬伕」;大金應召站之「機房」戊○○、「小 美」或負責人王強再與媒介男客予應召站之人即「阿姨」( 俗稱三七仔)聯絡,以安排賣淫女子為性交易,並由「機房 」或王強以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電話聯絡在臺灣之「馬 伕」,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載時間,載送如附表一編號1 至15所示女子至指定處所(均為位在臺灣之旅館、賓館房間 或男客指定地點),與男客進行性交行為,每次性交易之對 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至8,000元不等;待性交易結束 後,賣淫女子會將該次性交易之所得先全數交予馬伕,並由 馬伕於每日下班時,將賣淫女子當天按其與大金應召站約定 之拆帳比例可分得之款項交予賣淫女子,再由賣淫女子從中 抽出應分給馬伕如附表四所示之報酬,餘款則由馬伕於每日 深夜0時至凌晨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萊爾富前 ,交給「外務」甲○○,由甲○○每日與「機房」對帳,並 於每週一跟「阿姨」對帳及交付應分配給「阿姨」之款項。 顧巧鳳程崇德所擔任之角色均為「阿姨」,其二人間之內 部分工係由顧巧鳳負責接聽男客來電、與大金應召站「機房 」或王強聯繫以安排賣淫女子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由程崇 德負責出面與大金應召站之「外務」甲○○對帳收款。二、乙○○、辛○○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馬自達應召站 」負責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 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乙○○、辛○○依「馬自達應召站」人 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時間,開車載送曹曉霞( 花名唐玲)至位在臺灣之不詳地點之指定處所,與男客進行



性交行為之交易,並因此獲有馬伕之報酬每日各為3,000元 、3,400元。
三、癸○○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聯華應召站」負責人,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由癸○○依「聯華應召站」人員之指示,接續於如附 表一編號17所示時間,開車載送南麗至位在臺灣之不詳地點 之指定處所,與男客進行性交行為之交易,並因此獲有馬伕 報酬總計11,200元(每日薪資2,800元,共計4日)。四、乙○○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傅國生」之經紀,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由乙○○依「傅國生」之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8所 示時間,開車載送賣淫女子Jabe至位在臺灣之不詳地點之指 定處所,與男客進行性交行為之交易,並因此獲有馬伕報酬 3,000元。
五、嗣於104年12月16日,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 專勤隊(下稱臺北市專勤隊)及大陸地區東莞市公安局,分 別在附表三所示地點執行搜索,各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扣押 物,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臺北市專勤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戊○○、乙○○、己○○、丙○ ○、丁○○、壬○○、辛○○、庚○○、子○○、癸○○( 下合稱為被告甲○○等11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 (見本院訴字卷㈢第134頁),復有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強、 顧巧鳳程崇德、證人葉夢、龍大妹、代號000000000之女 子(真實姓名詳卷)、白海燕、南麗、證人即男客徐修勇分 別於臺北市專勤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供、證述在 卷可參(見偵5980不公開卷第64至68頁,偵5980卷第127至 130、148頁,偵32卷㈠第87至95、185至191頁,偵32卷㈡第 44至47、85至89頁,偵32卷㈢第45至50頁,偵32卷㈤第235 至237頁,偵32卷㈥第9至10、17至20、111至112、114至115 頁,偵32不公開卷㈤第170至176頁,偵3310卷不公開卷㈠第 21至25頁,本院訴字卷㈠第136至140頁、卷㈡第46至70頁、 卷㈢第131至135、148至150頁),並有同案被告王強、顧巧 鳳、程崇德與大金應召站「機房」即被告戊○○、「小美」 、「外務」即被告甲○○、「馬伕」即被告乙○○、己○○ 、丙○○、丁○○、辛○○、庚○○、子○○、癸○○之通 訊監察譯文、臺北市專勤隊就本案之跟拍照片、車籍資料、 同案被告程崇德手寫紀錄紙、證人孫瑤、龍大妹、白海燕



江枚桂、葉夢、余瓊、何瑞停、黃澤群王禹余霞、易珣 琰、曹曉霞、南麗之旅客入出境紀錄表、電信公司之通聯調 閱查詢資料、門號基本資料查詢、照片等件附卷足佐(偵59 80不公開卷第31至59、92至120頁,偵32不公開卷㈠第31至 42、49、52、58、67至68、127至164、179至181、204至216 頁、不公開卷㈡第21至22、32頁、不公開卷㈢第27至40、60 、65至66、112至126、140、159至160、194至198、204、21 5至218、227至228、235至237頁、不公開卷㈣第73至83頁、 不公開卷㈤第29至30、33、43至102、133至164、205至213 、216至218頁,偵32卷㈠43至57、65至66、217至233頁、卷 ㈡第26、29至31、33至38、49至54、65至84、97至99、129 至137頁、卷㈢第54至64、128、131至139、148至149、169 至170、199至203、205至214、225至226、229至234、242至 250頁、卷㈣第27至30、44至48、54至58、118至129頁、卷 ㈤第24至42、45、47、191、192、214至215、219至230、23 3至234、252至253頁,偵3310卷㈠第83至103頁),暨扣案 如附表三各編號所載之扣押物可憑,是被告甲○○等11人上 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甲○○等11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核被告甲○○、戊○○、乙○○、己○○、丙○○、丁○○ 、壬○○、辛○○、庚○○、子○○、癸○○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且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 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 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 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90年 度台上字第32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甲○○等11 人,分別與同案被告王強、顧巧鳳程崇德,或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馬自達應召站」負責人、「聯華應召站」負 責人、經紀「傅國生」等人間,基於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行為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依其等在整個犯罪事實之角色地位 ,各自參與犯罪行為之一部分,並相互利用其他參與犯罪行 為人之分工,而共同達成媒介使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女子與 男客進行性交行為以營利之犯罪目的,自均應就渠等間圖利



媒介性交之犯罪事實同負全責。是被告甲○○等11人就附表 一各編號所列之女子,分別與附表一「本案經起訴參與圖利 媒介性交之犯罪行為人」欄所列之人,或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馬自達應召站」負責人、「聯華應召站」負責人、 經紀「傅國生」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 共同正犯。
㈢、次按,色情經營業者,意圖營利使同一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 ,或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犯行,係以經營「應召站」之目的 為之,在主觀上乃基於單一之犯意,以多數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色情經營業者 先後多次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等行為,具時間、空間之密 切關係,且係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各僅論接續犯一 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77號、第2433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甲○○、戊○○、丁○○、癸○○與共同正 犯間,就附表一各編號所列之女子,其中媒介「同一」女子 於期間內多次與男客為性交行為之部分,係基於同一犯意, 於密接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評價為事實上一罪之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另被告甲 ○○、戊○○、乙○○、丁○○、壬○○、辛○○、庚○○ 、癸○○就附表一各編號所列,共同圖利媒介「不同」之女 子為妨害風化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㈣、被告乙○○、丁○○、壬○○、癸○○之加重事由部分: 被告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596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0年9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被告丁○○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審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103 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壬○○因傷害案件,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並於101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癸○ ○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98 年度訴字第70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1年10月7日縮刑期滿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見本院訴字卷㈢第11、18、23、29頁),其等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審酌被告乙○○、丁○○、壬○



○、癸○○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未滿5年,又犯下本案 圖利媒介性交罪,可見其等未能因前案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 後,產生警惕作用,不能自我控管,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 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均加重其刑。
㈤、量刑之說明: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等11人均應知悉 政府執法單位極力掃蕩色情,竟與應召站成員間共同藉機從 事媒介性交之行為以牟利,敗壞社會善良風氣,行為實有可 議;惟考量其等犯後均已坦承犯行,復衡酌被告甲○○等11 人各自在犯罪過程中所擔任之角色分工,並非係居於主導地 位之應召站負責人,僅係聽命而分別從事「外務」、「機房 」、「馬伕」之工作,兼衡被告甲○○等11人各自所述之教 育程度、經濟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之主刑」欄所示之刑,並 就被告甲○○、戊○○、乙○○、丁○○、壬○○、辛○○ 、庚○○、癸○○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 、第7項、第8項所示,暨均諭知宣告刑及應執行刑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㈥、沒收部分:
⒈查被告甲○○等11人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所修正 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 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 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⒉本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8、10至13所示之扣押物,各為被 告戊○○、乙○○、己○○、丙○○、丁○○、壬○○、庚 ○○、子○○、癸○○所有,且均係供其等犯本案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上開被告供承在卷(見偵32不公開卷㈤第105至 106頁,偵32不公開卷㈥第258頁,偵32卷㈠第9至11、13頁 ,偵32卷㈢第7、93至94、171至172頁,偵32卷㈣第5至6、 187至188頁,偵32卷㈤第179至180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 附卷可參(見偵32不公開卷㈠第31至42、49、52、58頁,偵 32不公開卷㈢第27至40、60、65、66、194至198、204頁, 偵32不公開卷㈣第73至83頁,偵32不公開卷㈤第133至148頁



),堪認上開扣押物分係被告戊○○、乙○○、己○○、丙 ○○、丁○○、壬○○、庚○○、子○○、癸○○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諭 知沒收。至其餘未諭知沒收之扣押物,因被告戊○○、乙○ ○、己○○、丙○○、丁○○均辯稱與本案犯行無關,且本 案卷內亦無證據足認此部分扣押物品與其等所犯本案圖利媒 介性交罪間有何關聯性,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關於犯罪所得之估算認定部分:
被告甲○○等11人因本案犯行所獲得之犯罪所得各係未扣案 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現金(估算認定之方式及憑據詳見附 表四各編號所載),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 、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五、本案經檢察官林禎瑩提起公訴,並由檢察官黃惠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媚鵑
附表一:
┌──┬───────┬───┬────┬──────────┬──────────┬───────────┐
│編號│賣淫女子之姓名│ 馬伕 │ 阿姨 │圖利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本案經起訴參與圖利媒│ 宣告之主刑 │
│ │/花名 │ │ │性交行為之時間 │介性交之犯罪行為人 │ │
├──┼───────┼───┼────┼──────────┼──────────┼───────────┤
│ 1 │孫瑤 │丁○○│不詳 │103年10月某日起至104│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年12月16日間之不詳時│、丁○○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間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 │ │ │ │丁○○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龍大妹/晴天 │己○○│顧巧鳳、│104年10月17日 │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程崇德 │ │、己○○、顧巧鳳、程│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崇德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丁○○│顧巧鳳、│104年10月1日起至同月│王強、甲○○、戊○○│日。 │
│ │ │ │程崇德及│7日止,共7日(其中顧│、丁○○、顧巧鳳、程│己○○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不詳之「│巧鳳、程崇德參與犯罪│崇德 │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阿姨」 │之時間為104年10月1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10月2日、10月5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丁○○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代號000000000 │丙○○│不詳 │104年9月16日至同年12│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印尼籍人,真│ │ │月10日間之不詳時間 │、丙○○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實姓名、年籍均│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詳卷)/小茹、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維恩 │ │ │ │ │日。 │
│ │ │ │ │ │ │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4 │白海燕/甜欣 │陳俊斌│不詳 │104年9月23日 │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 │、陳俊斌(通緝中)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5 │江枚桂/鳳兒 │庚○○│不詳 │104年11月11日 │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 │、庚○○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 │ │ │ │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6 │葉夢/薇薇 │子○○│不詳 │104年11月2日 │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 │、子○○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不詳 │顧巧鳳、│104年11月4日、同月10│王強、甲○○、戊○○│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程崇德 │日 │、顧巧鳳程崇德 │日。 │
│ │ │ │ │ │ │子○○、庚○○共同犯圖│
│ │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庚○○│不詳 │104年11月11日 │王強、甲○○、戊○○│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庚○○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7 │譚曉婷/琳琳 │庚○○│顧巧鳳、│104年12月12日 │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程崇德 │ │、庚○○、顧巧鳳、程│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崇德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 │ │ │ │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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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余瓊/葳葳 │庚○○│不詳 │104年11月7日起至同年│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12月16日間之不詳時間│、庚○○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辛○○│不詳 │104年12月16日前之不 │王強、甲○○、戊○○│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詳時間 │、辛○○ │日。 │
│ │ │ │ │ │ │庚○○、辛○○共同犯圖│
│ │ │ │ │ │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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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何瑞停/玫瑰、 │不詳 │顧巧鳳、│104年10月2日 │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溫柔 │ │程崇德 │ │、顧巧鳳程崇德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乙○○│不詳 │104年11月23日 │王強、甲○○、戊○○│日。 │
│ │ │ │ │ │、乙○○ │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庚○○│不詳 │104年11月7日至同年12│王強、甲○○、戊○○│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月16日間之不詳時間 │、庚○○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庚○○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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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黃澤群/AMY │癸○○│不詳 │104年11月3日至同月5 │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日,共3日 │、癸○○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不詳 │顧巧鳳、│104年11月20日、同月 │王強、甲○○、戊○○│日。 │
│ │ │ │程崇德 │21日 │、顧巧鳳、 │癸○○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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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王禹/丹丹 │壬○○│不詳 │104年8月初至同年12月│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16日間之不詳時間 │、壬○○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 │ │ │ │ │ │壬○○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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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余霞/瑤瑤 │不詳 │顧巧鳳、│104年6月20日 │王強、甲○○、顧巧鳳│甲○○、戊○○共同犯圖│
│ │ │ │程崇德 │ │、程崇德(本次係由王│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強負責機房工作)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壬○○│不詳 │104年8月初至同年12月│王強、甲○○、戊○○│日。 │
│ │ │ │ │16日間之不詳時間 │、壬○○ │壬○○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陳俊斌│不詳 │104年3月底至同年12月│王強、甲○○、戊○○│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9日間之不詳時間 │、陳俊斌(通緝中)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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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陸燕清/可欣 │壬○○│不詳 │104年8月初至同年12月│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16日間之不詳時間 │、壬○○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不詳 │顧巧鳳、│104年8月29日至同年9 │王強、甲○○、戊○○│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程崇德 │月1日、9月3日、10月 │、顧巧鳳程崇德 │日。 │




│ │ │ │ │10日、10月11日,共7 │ │壬○○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日 │ │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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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陳開庭/燕燕 │陳俊斌│不詳 │104年3月底至同年12月│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9日間之不詳時間 │、陳俊斌(通緝中)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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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易珣琰/唯一 │陳俊斌│不詳 │104年3月底至同年12月│王強、甲○○、戊○○│甲○○、戊○○共同犯圖│
│ │ │ │ │9日間之不詳時間 │、陳俊斌(通緝中) │利媒介性交罪,各處有期│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不詳 │顧巧鳳、│104年9月10日、9月12 │王強、甲○○、戊○○│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程崇德 │日、9月18日、11月17 │、顧巧鳳程崇德 │日。 │
│ │ │ │ │日、11月18日、11月19│ │ │
│ │ │ │ │日,共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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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曹曉霞/唐玲 │乙○○│不詳 │104年11月13日 │乙○○ │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王強、顧巧鳳、程崇│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德就此部分涉犯共同圖│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利媒介性交罪嫌,業經│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 │
│ │ │ │ │ │247號判決無罪) │ │
│ │ ├───┼────┼──────────┼──────────┼───────────┤
│ │ │辛○○│不詳 │104年11月17日 │辛○○ │辛○○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王強、顧巧鳳、程崇│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 │德就此部分涉犯共同圖│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利媒介性交罪嫌,業經│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 │
│ │ │ │ │ │247號判決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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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南麗 │癸○○│不詳 │104年12月10日至同月 │癸○○ │癸○○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13日,共4日 │(王強、顧巧鳳、程崇│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德就此部分涉犯共同圖│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利媒介性交罪嫌,業經│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 │
│ │ │ │ │ │247號判決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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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姓名不詳/Jabe │乙○○│不詳 │104年11月16日 │乙○○ │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
│ │ │ │ │ │(王強、顧巧鳳、程崇│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 │ │德就此部分涉犯共同圖│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利媒介性交罪嫌,業經│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 │
│ │ │ │ │ │247號判決無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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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姓名 │ 電話號碼 │編號│姓名/花名 │ 電話號碼 │
│ │ │ (完整號碼詳卷) │ │ │(完整號碼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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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強 │0938****36、 │ 16 │孫瑤 │0930****50 │
│ │ │1371*****29(大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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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0989****26、 │ 17 │龍大妹/晴天 │0955****09 │
│ │ │0903****25 │ │ │ │
├──┼───┼─────────┼──┼───────┼────────┤
│ 3 │戊○○│1868*****50(大陸) │ 18 │代號000000000 │0983****46 │
│ │ │0915****99、 │ │(印尼籍人,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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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