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 年度智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正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6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 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 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108 年8 月6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108 年度智簡字第36號卷 第3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