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重附民緝字,108年度,3號
TPDM,108,審重附民緝,3,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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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蔡玉鳳
      沈敏華
      吳雲霞
      廖彩鋆
      桂秀珍
      陳莉萍
以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
      吳玲華律師
被   告 劉匯 
      蔡偉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59號常業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匯蔡偉林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 ,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緝字第59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 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等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陳秋君
 
法 官 廖晉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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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