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85號
TPDM,107,附民,485,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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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85號
原   告 趙苡孟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謝文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志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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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