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449號
TPDM,107,附民,449,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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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49號
原   告 黃瓊儀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謝文郡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黃志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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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