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7年度,15號
TPDM,107,金重訴,15,20190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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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峯


選任辯護人 康雲龍律師
被   告 陳品瑜


選任辯護人 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
      蔡松均律師
被   告 徐意騰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劉昱玟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11417 號、106 年度偵字第7800號、106 年度偵字第11500 號
、106 年度偵字第12005 號、106 年度偵字第14440 號、106 年
度偵字第19145 號、106 年度偵字第21666 號、106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632號、107 年度偵字第2036號、10
7 年度偵字第2037號、107 年度偵字第2038號、107 年度偵字第
2039號、107 年度偵字第2765號、107 年度偵字第11617 號、10
7 年度偵字第11618 號、107 年度偵字第11619 號、107 年度偵
字第11789 號、107 年度偵字第16237 號、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303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304 號、10
7 年度偵字第18305 號、107 年度偵字第18306 號、107 年度偵
字第189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峯犯如附表壹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未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如附表壹所示之印文、署押均沒收。
徐意騰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品瑜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壹、黃志峯原任職於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三 越百貨公司」)擔任樓層管理員(下稱「樓管」),因而深 諳新光三越逢週年慶時段會舉辦消費滿額贈禮券活動,且於 歲末時亦會推出相同消費回饋之「卡利High」活動,思及如 於此類活動期間,向新光三越各分館內販售Apple 品牌(下 稱「蘋果」)商品之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雅客公 司」)、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展公司」) 所屬之[ i] Store門市購買蘋果商品,即等同取得相當之折 扣,而有可能轉售該等商品獲取利益。黃志峯本身並無足夠 資力得以大量購買商品轉售,為能擴大利潤,便積極以允諾 些許之利息,向同事、朋友借得信用卡,刷卡購買蘋果商品 ,以及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于家威借款,以便購買更多 商品,其於早期尚能循序購入、轉售商品,不但為出借信用 卡者,按期繳清信用卡帳單,也可支付些許利息,使其親友 、同事認為其信用無虞而願意繼續出借信用卡。嗣後因黃志 峯生活用度漸趨奢侈,加上大量簽注運動彩券,致收入跟不 上迅速膨脹之支出,以正常方法轉售上開商品所能獲取之利 潤根本無法支應其個人開銷,遂自民國105 年下半年度起, 即開始萌生歹念,不僅從通路商高價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後 迅即以低價出售給劉家克、李宏傳等盤商,只求快速變現花 用,且為能暫時彌補虧空,持續獲得蘋果電腦3C商品或資金 周轉,乃以「先取貨、後付款」之手法,自蘋果電腦3C商品 之通路商先取得大量商品,並配合著向銷售商品之對象盤商 要求「先收款、後交貨」之手法,一面向其銷售商品之對象 盤商如劉家克、李宏傳等人先收足貨款,一面又另向友人、 投資人承諾先借款後將於短時間內返還款項,或先收款後將 提供低價之蘋果電腦3C商品等事項,如此一來,其便可不斷 藉由「把從盤商收取之下一筆預收訂金,付款給通路商或債 權人」、「把從通路商取走尚未付款之商品,交給盤商」、 「從債權人處取得現金,或讓債權人就其先前已從通路商處 取得之商品付款」等各手段之交叉運用,更配合偽造文書後 持以行使或恐嚇取財等不法手段,在無資力之狀況下,試圖 向後遞延付款或交貨義務,以期能掩飾先前犯行。黃志峯陸 續分別所為各項犯行分述如下:
一、黃志峯侵占黃瓊儀信用卡及詐騙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起訴書 犯罪事實㈦⑴):
黃志峯與黃瓊儀前為男女朋友,黃志峯於104 年12月間,向



黃瓊儀表示其向新光三越[ i] Store大量進貨,如果搭配新 光三越推出之「卡利High」刷卡優惠活動,取得刷卡金額6% 之新光三越公司贈品禮券,再將贈品轉售賺取價差,就可大 幅降低在[ i] Store取貨的成本,惟每張信用卡最高回饋上 限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贈品禮券,而黃志峯自己所有信 用卡早已刷卡達到上限,為了取得大量贈品禮券,故需要向 黃瓊儀借用黃瓊儀所有之信用卡消費,以增加獲取贈品禮券 之機會,並承諾會按期為黃瓊儀繳付信用卡帳單,黃瓊儀乃 允借之;此後持續至105 年5 月間,黃志峯持續借用黃瓊儀 所有之信用卡消費,但並未按約定返還黃瓊儀款項,至105 年5 月29日,黃志峯業已積欠黃瓊儀總額約130 萬元之卡費 未清償,黃瓊儀即分別於105 年5 月29日、31日,以Line通 訊軟體傳訊要求黃志峯立即返還仍由黃志峯持有之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聯邦商業銀行(下 稱「聯邦銀行」)信用卡,詎黃志峯於105 年5 月29日接獲 黃瓊儀訊息時,已明知黃瓊儀無意繼續出借信用卡,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易持有為所有逕行侵占 上開2 張信用卡,拒不返還黃瓊儀。
㈡嗣黃志峯為能向蘋果電腦之通路商消費購買商品轉售給盤商 牟利,雖明知其並無按約定返還黃瓊儀信用卡消費金額之意 願,竟又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 犯意,接續向黃瓊儀騙稱:如果讓其繼續持用黃瓊儀信用卡 刷卡消費,就可以還黃瓊儀先前刷卡消費款項云云,使黃瓊 儀陷於錯誤,誤信只要同意讓黃志峯持用其信用卡消費,黃 志峯就會依約還款,乃同意讓黃志峯再持其所侵占之上揭台 新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刷卡消費,黃志峯即接續於如附表 貳之一所示時間、地點,刷卡消費如附表貳之一所示金額, 共計詐得103 萬5,000 元得手。
黃志峯詐得上開款項得手後,並未依約定還款,黃瓊儀始知 受騙;又黃志峯嗣後僅返還48萬8,000 元,致使黃瓊儀受有 54萬7,000 元之損失(黃志峯犯罪所得如附表叁之一編號1 、附表叁之二編號1 所示)。
二、黃志峯向法雅客公司詐騙商品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㈠⑴⑶ ⑷):
㈠法雅客公司信義店部分:
徐意騰原為法雅客公司採購副理,並擔任設於新光三越百貨 公司信義店A9館之法雅客信義A9店代理店長,為該店最高主 管。黃志峯自105 年3 月間開始與徐意騰接洽,陸續以銀貨 兩訖且從不講價方式小額購買蘋果手機,金額總計達100 萬 元以上,因此搏得徐意騰之信任及好感。迄至105 年9 月以



後,黃志峯徐意騰表示自己在經營蘋果產品買賣,希望徐 意騰能讓其先提貨後付款,徐意騰基於先前與黃志峯正常交 易而產生之信任感,及希望能維繫好客戶以保持業績之想法 ,違反法雅客公司之內部規定,於105 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 10月24日止之期間內,允許黃志峯先行在法雅客信義A9店取 貨,嗣後再於不特定時間以自己或他人之信用卡至前開專櫃 ,不定額刷卡付款,此時黃志峯依靠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 之方式向債權人于家威借款、向親友借用信用卡消費等方式 ,尚有能力結清積欠法雅客公司之貨款;惟至105 年10月底 時,黃志峯因財務缺口更為嚴重、財務狀況日益惡劣,已無 資力正常支付其在法雅客公司提領商品所積欠之貨款,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徐意騰提議維 持「先取貨、後付款」之交易模式,並聲稱還是會按約定於 取貨之後,正常付清已取商品之貨款云云,使徐意騰陷於錯 誤,誤信黃志峯確實為有資力且有意願依約定支付貨款,乃 於105 年11月2 日起至105 年12月24日止之期間,允許黃志 峯陸續以「先取貨、後付款」方式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黃 志峯乃由自己或請劉家克、李宏傳直接至法雅客信義A9店提 領如附表貳之二所示型號、數量之商品,並僅以退貨或付款 方式支付其中如附表貳之二編號7 、10、50至80所示商品之 價金(編號7 、10為部分付款),嗣經徐意騰陸續催促黃志 峯付款,黃志峯即以各種理由推託並拖延不付款,徐意騰乃 於105 年12月25日向法雅客公司坦承其違反規定讓黃志峯「 先取貨、後付款」之行為,至106 年1 月間,黃志峯因上開 犯行已為法雅客公司與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察覺,且個人經濟 狀況更為惡劣,再也無力亦無意願就上開已取走之商品支付 任何貨款,故其接續以同一詐欺取財犯意,共詐得如附表貳 之二所示價值1,078 萬2,200 元之商品得手,惟僅付款或返 還502 萬8,400 元價金,致使法雅客信義店受有575 萬3,80 0 元之呆帳損失(如附表二編號1 至49所示,其中編號7 、 10中部分已結帳)。
㈡法雅客公司慶城店部分:
黃志峯於105 年12月21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上開 詐欺取財之犯意,請徐意騰先交付蘋果貨品一批,因黃志峯 屢屢拖欠帳款,徐意騰對其原有之信任感已日漸淡薄,即在 計算確認貨款為298 萬6,800 元後,便要求黃志峯必須先匯 款給法雅客公司,黃志峯當時並無資力亦無意願先行付款給 徐意騰,乃推稱不想讓新光三越知道其有經營副業,對此, 徐意騰表示黃志峯可先匯款至伊帳戶內,由徐意騰黃志峯 向法雅客公司結帳,黃志峯即向徐意騰詐稱:將刷信用卡支



付貨款以賺取差額,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其預約轉帳200 萬元與98萬6,800 元至徐意騰帳戶之截圖予徐意騰觀看,徐 意騰未察,誤以為黃志峯確實已將上揭款項匯入其帳戶,即 以法雅客公司採購副理身分與不知情之法雅客慶城店店長劉 正康聯繫,表示法雅客公司已收訖貨款,請法雅客慶城店將 如附表貳之三所示價值共85萬6,900 元之貨品備齊,其餘價 值212 萬9,900 元之貨品則由法雅客信義A9店備貨,黃志峯 再請與其交易之不知情盤商劉家克於105 年12月21日前往法 雅客信義A9店、慶城店提領該批商品完畢。嗣因徐意騰發現 黃志峯根本未將款項轉入其帳戶,經其持續催款,黃志峯始 於105 年12月27日以刷卡方式支付法雅客信義A9店之212 萬 9,900 元貨款完畢,惟遲未支付積欠法雅客慶城店之貨款, 致使法雅客慶城店受有85萬6,900 元之損失。 ㈢法雅客公司站前店部分:
黃志峯因先以「先收款、後交貨」方式,已向李宏傳預先收 取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之款項花用,欲試圖履行交貨義務,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 年12月24日前某日,向徐意騰佯稱:其願將信用卡押在法雅 客公司,只要徐意騰再幫忙調一次貨,其即可將先前欠款還 清云云,徐意騰因恐公司知道黃志峯積欠大量貨款將對其施 以責難,乃復陷於錯誤,誤信黃志峯在解決周轉問題後,即 會履行承諾付款,即以採購副理身分與不知情之法雅客站前 店店長翁維伶聯繫,徐意騰表示將會前往法雅客站前店結帳 ,請法雅客站前店將附表貳之四所示價值共210 萬5,600 元 之商品備齊,再讓黃志峯交由不知情之盤商李宏傳提取完畢 ,黃志峯因而詐得如附表貳之四所示之商品得手。但之後黃 志峯均未依約付款,致使法雅客公司站前店受有210 萬5,60 0 元之損失。
㈣因黃志峯接續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總計向法雅客公司詐取 價值達1,374 萬4,700 元之商品,而黃志峯僅陸續支付502 萬8,400 元價金,最終使法雅客公司受有如附表貳之二、三 、四所示總金額達871 萬6,300 元之損失(黃志峯犯罪所得 如附表叁之一編號2至4所示)。
三、黃志峯向盧怡伶詐騙商品,及徐意騰違背受託之任務擅自將 所保管盧怡伶商品交付黃志峯指定之人部分(起訴書犯罪事 實㈠⑵):
黃志峯因持續以「先收款、後交貨」方式自盤商業者處獲取 金錢花用,於105 年12月時,因已陷周轉不良,積欠大量貨 品未交付給與其交易之盤商業者,且因其在法雅客公司信義 店已取走大量未結帳商品,致法雅客公司信義A9店之商品存



量無法應付其個人需求,恰又透過徐意騰,得知徐意騰之客 戶盧怡伶會向法雅客門市買斷大量蘋果商品,再陸續轉售他 人獲利,因此貨款付清後也暫不提貨,俟客戶向其付款購買 商品時,方請法雅客公司之店長代為寄送至指定之客戶處所 之情事,乃要求徐意騰介紹盧怡伶予其認識。詎黃志峯明知 自己根本無資金且無意願向盧怡伶購買商品,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 年12月6 日,佯 以林建樺開設之星辰資源有限公司(下稱「星辰公司」,黃 志峯詐欺林建樺之情節詳後述)名義與盧怡伶取得聯繫,騙 稱其為星辰公司之股東,星辰公司除從事包含廢鋁買賣之業 務外,也有從事海外貿易,因有包含澳洲、中東等地區在內 之客戶需求蘋果電腦3C商品甚急,臨時需要購買大量蘋果電 腦3C商品,但因法雅客公司的貨品大部分被盧怡伶購買,故 其願以原價向盧怡伶買受貨品云云,惟因盧怡伶從未與黃志 峯交易,因而未同意讓黃志峯「先取貨、後付款」,僅表示 會將商品備齊後寄交其信賴之徐意騰保管,待黃志峯付款結 帳時再行出貨等語,黃志峯雖自始即無付款之意思,仍佯裝 同意,致使盧怡伶陷於錯誤,誤以為先為黃志峯備齊黃志峯 所要求之商品數量,黃志峯就會依約定結帳付款,而於105 年12月7 日,盧怡伶便與黃志峯交涉購買商品之種類與數量 ,並確認可出售總價值673 萬4,500 元之蘋果電腦3C商品( 包含iPhone手機共301 支,商品之規格、數量、單價均詳如 附表貳之五編號1 至10所示)給黃志峯,並指示法雅客公司 小西門店店長將其在法雅客公司小西門店店的存貨寄到法雅 客公司信義店予徐意騰收受,盧怡伶復與徐意騰約定委由徐 意騰代為保管該批商品,俟黃志峯將貨款匯給盧怡伶,徐意 騰收到盧怡伶交貨之指示後,才可將商品交給黃志峯。惟黃 志得知認盧怡伶願意出售上開商品後,即於105 年12月7 日 下午聯繫李青益,請李青益協助將上開盧怡伶之商品折價轉 售給盤商,經李青益居間聯繫及與黃志峯議價後,於105 年 12月8 日中午表示,可以總價588 萬元【每支iPhone6S(32 G )1 萬7,900 元、iPhone6S(128G)2 萬1,400 元、iPho ne 6S+(32 G)21,400元,即每支手機折價2,600 元或3,10 0 元之價格】向黃志峯購買上揭全數商品等語,惟黃志峯為 應付交貨給盤商劉家克之需求,又突然向李青益改變交易條 件,表示僅能提供上開盧怡伶商品中216 支iPhone手機給李 青益認識之盤商,隨即黃志峯即要求不知情之盤商劉家克於 當日下午前往法雅客公司信義A9店向徐意騰提取盧怡伶寄送 之上開301 支iPhone手機。詎徐意騰明知其已接受盧怡伶委 託負責保管該批商品,且盧怡伶要求須於收款後方可出貨給



黃志峯,竟僅因為黃志峯已在法雅客公司領取大量商品未結 帳完畢,又聲稱只要徐意騰願幫忙先交付盧怡伶所有之商品 ,就可解決財務周轉問題,也可結清在法雅客公司積欠之貨 款云云,徐意騰竟即意圖為黃志峯不法之利益,及損害盧怡 伶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擅自將上開盧怡伶之商品交付 給黃志峯指定前述取貨之盤商劉家克,而讓黃志峯順利詐得 該批商品得手,致生損害於盧怡伶之財產。黃志峯詐得盧怡 伶所有之該批商品得手後,除其中85支iPhone手機充作交貨 給盤商劉家克之商品外,其餘 216支iPhone手機均由劉家克 送貨交給李青益,再由李青益以420萬2,400元之代價轉售予 其認識之盤商,李青益再扣除黃志峯之前積欠李青益之197 萬7,000元後,支付222 萬5,400元給黃志峯黃志峯乃詐得 該筆款項花用。
黃志峯順利詐得盧怡伶所寄送之第一批商品得手後,仍不知 足,因其知悉盧怡伶尚有許多已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寄放在 法雅客公司門市內,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上開詐 欺取財之犯意,從105 年12月12日起,復向盧怡伶騙稱:因 為海外客戶要求商品數量太大,公司仍需要更多蘋果電腦3C 商品以交貨給海外客戶,向盧怡伶追加訂購之商品數量,待 商品到齊後,再連同第一批商品一起結帳云云,因盧怡伶對 於其前於105 年12月7 日寄送之商品早已被徐意騰擅自交付 給黃志峯指定之人乙節尚不知情,又陷於錯誤,誤信黃志峯 所屬資源回收公司確有如此龐大之購貨需求,為黃志峯調集 齊全之商品以後,黃志峯就會按約定結帳支付價金,乃從10 5 年12月13日起至15日止之期間,陸續從法雅客公司高雄左 營店、小西門店調集如附表貳之五編號11至31所示價值共達 932 萬7,000 元之蘋果電腦3C商品寄送給徐意騰徐意騰明 知其已接受盧怡伶委託負責保管該批商品,且盧怡伶更明確 要求須於收款後方可出貨給黃志峯,嗣徐意騰原本要求黃志 峯要向盧怡伶確定第一批商品可先結帳付款之金額、時間後 ,才願意交付該第二批商品給黃志峯,惟經黃志峯勸說及詐 以保證先讓其取得盧怡伶之第二批商品就可解決財務問題, 付清法雅客公司所積欠之貨款云云,加以黃志峯為應付徐意 騰上揭要求,復於105 年12月15日向盧怡伶騙稱:公司將會 先結帳領取474 萬8,500 元之商品云云以後,徐意騰乃又同 意讓黃志峯「先取貨、後付款」,即意圖為黃志峯不法之利 益,且損害盧怡伶之利益,而接續上開背信之犯意,於105 年12月16日擅自將上開盧怡伶之商品交付給黃志峯指定前來 取貨之盤商劉家克,而讓黃志峯順利詐得該批商品得手,致 生損害於盧怡伶之財產。




黃志峯詐得上開第一、二批商品後,為求拖延該等犯行被盧 怡伶發現之時間,及欲接續向盧怡伶詐得更多蘋果電腦3C商 品,乃於10年12月16日向盧怡伶詐稱:會給公司會計200 萬 元,請會計先轉帳給盧怡伶云云,惟仍未按約定匯款給盧怡 伶;至12月20日,又對盧怡伶佯稱:先前因與伊朗地區客戶 之交涉導致交易時程拖延,惟到12月23日就會先付款1,000 萬元領取部分商品云云,至105 年12月23日,仍未按約定付 款給盧怡伶,盧怡伶因而起疑催問款項問題,黃志峯乃於隔 日(24日)推稱:款項好像付給了徐意騰云云,盧怡伶一方 面要求要直接與黃志峯所謂之「公司」人員聯繫,另一方面 表示再不匯款,就要將商品全部轉走另外銷售他人,惟黃志 峯仍持續對盧怡伶騙稱:會進公司查明瞭解原因云云;至10 5 年12月25日,徐意騰在盧怡伶逼問下,已無法承受黃志峯 在法雅客公司信義店、慶城店與站前店所造成之呆帳,眼見 黃志峯取走盧怡伶商品之貨款也難以收回,遂坦承其實早已 讓黃志峯領走盧怡伶寄送之全部商品,惟為能讓黃志峯付款 ,建議盧怡伶佯裝不知此事,故於105 年12月28日,盧怡伶 仍要求黃志峯應於月底支付全部款項,黃志峯不知盧怡伶已 察覺其以詐術將所有商品取走之行為,仍試圖以「訂購下一 批商品再一起結帳」為理由拖延付款,惟盧怡伶堅決表示即 使還有其他商品,也必須黃志峯先結帳付清先前下訂商品之 貨款後,才會進行下一批商品之交易,如果今天不能結清, 就要將所有商品轉走等語,黃志峯乃於當日下午5 時27分, 小額轉帳支付100 萬元之貨款給盧怡伶,盧怡伶隨即表示除 黃志峯已付款之100 萬元以外,其餘全部取消交易等語;惟 黃志峯仍不死心,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接續上開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105 年12月30日向盧怡伶騙稱:公司老闆Jerr y 已同意購買盧怡伶所有之全部商品,並將於106 年1 月31 日一次付清全部貨款,請盧怡伶將全部商品寄送上來云云, 惟此次盧怡伶未再上當,拒絕再提供商品給黃志峯黃志峯 因而未能得手。
黃志峯上開接續對盧怡伶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總計詐得價 值1,606 萬1,500 元之商品,而黃志峯僅小額支付100 萬元 給盧怡伶,致使盧怡伶受有1,506 萬1,500 元之損害(黃志 峯犯罪所得如附表叁之一編號5所示)。
四、黃志峯向立展公司南港中信店詐騙商品部分(起訴書犯罪事 實㈡):
如前所述,黃志峯密集在短時間內,向法雅客信義店詐取總 價高達871 萬6,300 元之蘋果電腦3C商品,又向盧怡伶詐取 總價達1,606 萬1,500 元之商品,僅小額付款100 萬元,其



業已難再從法雅客信義店代理店長徐意騰處詐取更多蘋果電 腦3C商品,惟因財務缺口仍非常嚴重,亟需大量蘋果電腦3C 商品以交貨給先前以「先收款、後交貨」方式交易並已向渠 等收取貨款完畢之盤商劉家克、李宏傳等人,乃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 年12月25日前,先 前往立展公司[ i] Store南港中信店以「銀貨兩訖」方式交 易約40多萬元額度,以博取[ i] Store南港中信店店長廖大 豪、店員鄭宇雯信任後,又於105 年12月25日,撥打電話給 鄭宇雯,向鄭宇雯提議以「先取貨、後付款」方式交易,並 佯稱可由黃志峯先提供3 張信用卡給鄭宇雯、廖大豪,讓黃 志峯先提領商品,由鄭宇雯、廖大豪逐日按照所需要之業績 刷卡結帳云云,鄭宇雯、廖大豪2 人基於鄭宇雯先前曾任職 設於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之[ i] Store信義A11 店,有與黃志 峯成功交易之經驗,且為能達成公司設定之獎勵業績目標, 即陷於錯誤,誤信黃志峯最後會按照約定付清所提領商品之 貨款,乃同意黃志峯以此方式「先取貨、後付款」購買蘋果 電腦3C商品,黃志峯即接續從105 年12月25日起至106 年1 月2 日止之期間,由自身或其指定不知情之盤商劉家克、李 宏傳前往[ i] Store南港中信店提領商品(詳如附表貳之六 所示);且其中如附表貳之六編號43至45、77所示之商品, 乃黃志峯要求鄭宇雯、廖大豪請[ i] Store臺中中港店備貨 ,並指定由劉家克前往[ i ] Store 臺中中港店領取;其中 如附表貳之六編號46至49、78至81所示之商品,乃黃志峯要 求鄭宇雯、廖大豪請[ i] Store桃園站前店備貨,並由其或 其指定之人前往桃園店領取;其中如附表貳之六編號50至58 所示之商品,乃黃志峯要求鄭宇雯、廖大豪請[ i] Store桃 園站前店備貨,並指定由李宏傳前往桃園站前店領取;而於 上開期間內黃志峯均僅小額刷卡支付小部分商品之價金(其 中如附表貳之五編號8 所示之29萬6,100 元款項,係要求不 知情之林建樺李彩雲之信用卡刷結帳,詳如事實五㈢及附 表貳之七編號32所示)。至106 年1 月5 日,黃志峯仍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接續上開詐欺取財犯意,試圖再向廖大 豪、鄭宇雯騙取50支iPhone手機,惟尚未得手,因當日立展 公司業已得知黃志峯在[ i] Store南港中信店店內先取貨未 付款之行為,而突擊盤點該店之存貨,鄭宇雯、廖大豪乃要 求黃志峯儘快結清尚未付款之955 萬4,700 元商品之價金, 詎黃志峯除於106 年1 月7 日、1 月8 日以陳品瑜、洪博文 、陳南君黃志峯詐騙洪博文、陳南君之犯行詳事實㈤及附 表貳之七編號105 、127 、129 所述)信用卡小額支付29萬 1,000 元款項外,即未能再支付任何款項,總計黃志峯接續



以上開詐欺取財之行為,向鄭宇雯、廖大豪詐得如附表貳之 五所示價值1,165 萬200 元之商品得手,又黃志峯僅就其中 小部分之商品結帳,其中剩餘價值926 萬3,700 元之商品則 均未結帳(均詳如附表貳之六所示),致立展公司受有926 萬3,700 元之損失(黃志峯犯罪所得如附表叁之一編號6 所 示)。
五、黃志峯唐建和林建樺李彩雲楊寶珠、莊彩莉、洪博 文、陳南君陳政君李泰興楊敏宏劉建麟詐騙現金、 信用卡消費款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
唐建和部分
1.黃志峯經營上揭「買賣蘋果電腦3C商品」之生意,因其個 人花用無度又擅自挪用店家先交付之貨款等原因,至105 年9 月間早已陷入經營困難,乃積極尋找可提供資金供其 購買3C商品之金主,又經由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魯姓友 人介紹認識林建樺、林承杰兄弟,林建樺復介紹其經營廢 五金買賣生意之生意夥伴即在高雄從事廢五金買賣生意的 唐建和黃志峯認識。黃志峯為能騙取金錢花用,明知其 雖無意願亦無能力按照約定支付投資利潤,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唐建和騙稱:其為 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之樓管,有能力以便宜方法購買到蘋果 電腦之3C商品,如唐建和願意為其付款購買3C商品,其立 即轉手賣給通訊行,馬上就可以賺到價差,其將付給唐建 和4 % 之利潤云云,使唐建和因而陷於錯誤,誤信黃志峯 會依照約定於消費當日轉售商品完畢後,即會返還本金並 支付4%之利潤,乃於105 年9 月22日自高雄前往台北新光 三越百貨公司信義店與黃志峯林建樺見面,除交付300 萬元現金給黃志峯外,並按照黃志峯指示,刷卡31萬5,00 0 元,均供作黃志峯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之用。黃志峯詐 得上揭資金得手並且以詐得之唐建和資金購得商品後,旋 即將商品送至手機盤商李宏傳陳宜慧夫婦經營之「膜幻 奇機」通訊行,以履行先前向李宏傳陳宜慧先收取貨款 後所必須交付商品之義務;而李宏傳陳宜慧收取上揭商 品後,認為黃志峯此次不過是前來交付其所積欠之蘋果商 品而已,自然無意再付給黃志峯任何貨款,惟因黃志峯早 已以詐術承諾唐建和當日就會給予本金及利潤,而唐建和 又對黃志峯表示一定要拿到錢才願意離去,黃志峯為求脫 身,遂撥打電話向李宏傳請求李宏傳依其等當時合作協議 先預付商品之訂金,李宏傳便同意先匯款給黃志峯,使黃 志峯得以返還331萬5,000元款項給唐建和。 2.因經過105 年9 月22日所生事件後,唐建和雖然尚未實際



取得黃志峯佯稱之報酬,但已誤信黃志峯有能力低價大量 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並支付利潤之事,黃志峯乃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接續上開對唐建和詐欺取財之犯意,積極以 詐術勸說唐建和持續投入資金,其將可以支付5%至8%不等 之利潤云云,使唐建和復陷於錯誤,接續於105 年11月7 日、18日、19日前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信義店,提供黃志 峯現金或信用卡供黃志峯在法雅客門市刷卡,以購買蘋果 電腦3C商品(如附表貳之七編號111 至115 所示);黃志 峯眼見上揭詐欺犯行進行順利,甚至又接續上揭對唐建和 詐欺之犯意,向唐建和詐稱:如果可以協助黃志峯做到1, 000 萬元之營業額,將有更多價差利益,會提供更多利潤 給唐建和,鼓勵唐建和投入更多資金云云,使唐建和陷於 錯誤,除介紹自己之朋友李泰興楊敏宏黃志峯以外( 黃志峯詐欺李泰興楊敏宏部分犯罪事實,詳後述),自 己亦再於105 年12月2 日前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信義店交 付270 萬元現金給黃志峯(如附表貳之七編號116 所示) ,黃志峯遂詐得上開款項得手。
3.黃志峯接續以上開行為,合計共對唐建和詐得1,406 萬5, 000 元得手,僅小額返還331 萬5,000 元,使唐建和受有 總額1,075 萬元之損害。嗣因黃志峯遲未依照約定返還本 金並支付利潤給唐建和唐建和始知受騙上當。 ㈡林建樺部分:
1.黃志峯於105 年9 月間,認識從事廢五金進出口生意之林 建樺,為使林建樺願意支付其先前以「先取貨、後付款」 方式所購買商品之價金,進而解決其個人財務周轉之困難 ,在其明知並無按約定交付蘋果電腦3C商品或提供本金、 報酬給林建樺之意願及能力之情形下,仍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林建樺詐稱:其為新光三 越百貨公司樓管,有能力低價買到蘋果電腦3C商品,如交 付資金予其操作,將可獲得報酬云云,林建樺原本抱持懷 疑態度,惟在前述唐建和黃志峯於105 年9 月22日第一 次交易後,林建樺即相信黃志峯確實有能力低價取得蘋果 電腦3C商品轉售獲利,且在黃志峯不斷遊說,並表示也可 以購得低於市價之蘋果電腦3C商品交給林建樺云云後,即 陷於錯誤,誤信交付金錢給黃志峯黃志峯就會依約交付 低於市場行情價格之蘋果電腦3C商品,乃於105 年10月28 日,前往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信義店與黃志峯見面,黃志峯 為取信林建樺,將其請不知情之徐意騰所製作之不實「法 雅客信義A9店報價單」、「預付訂金證明」之照片出示予 林建樺,因該報價單上記載法雅客信義A9店向黃志峯報價



一批iPhone手機總金額為498 萬5,500 元,該預付訂金證 明記載黃志峯向法雅客公司預付500 萬元訂金之意旨,使 林建樺信以為真,誤認為黃志峯真的已預付大額款項給法 雅客公司,而當場交付500 萬元現金給黃志峯黃志峯因 而詐得500 萬元現金得手(如附表貳之七編號52所示); 黃志峯林建樺詐得500 萬元現金後,仍不知足,為向林 建樺騙取更多款項供自己消費使用,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接續上開詐欺取財犯意,接續向林建樺佯稱:「之後 林建樺可用信用卡消費購買商品,還可賺取信用卡紅利等 折扣」、「林建樺購貨數量越多、折扣就越多,到達一個 小盤商的數量,可享有更多折扣優惠」、「買貨量累計已 達15% 折扣」云云,林建樺乃又陷於錯誤,接續於如附表 貳之七編號53至74所示之105 年11月17日、18日、23日、 30日、12月20日、21日、25日、106 年1 月10日、17日、 24日前往新光三越信義店法雅客門市或[ i] Store門市刷 卡消費(其中如附表貳之七編號58、64、72部分,為林建 樺於105 年11月23日、12月20日、106 年1 月17日係持其 向林保泉借用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如附表貳之七編號59至 63、66、71、73部分,為林建樺為擴大投資金額,另行向 友人曾思涵商借資金,於105 年11月30日、12月21日、10 6 年1 月10日、1 月24日,商請曾思涵與其一同前往刷卡 消費,於106 年1 月24日因被[ i] Store店員告知刷卡金 額不足,林建樺自己支付6,500 元現金),黃志峯因而順 利詐得以信用卡消費之款項389 萬6,000 元及現金6,500 元得手。
2.黃志峯取得上開500 萬元現金後,並未實際用以購買蘋果 電腦3C商品,且上開信用卡消費款、6,500 萬元現金實際 上均用以支付黃志峯先前已提領商品之價款,故於林建樺 支付上開款項後,黃志峯遲未能依約定交付任何商品或提 貨單,僅以要求林建樺持續付款購買更多商品來獲得更多 折扣之說詞,不斷拖延時間,合計黃志峯接續以上開行為 ,共對林建樺詐得現金、信用卡消費款共890 萬2,500 元 得手,且均未返還任何款項,使林建樺受有890 萬2,500 元之損害,直至曾思涵透過友人得知黃志峯涉嫌向百貨公 司櫃姐騙取信用卡消費之事後,告知林建樺林建樺始知 受騙。
李彩雲部分:
1.黃志峯林建樺佯稱上開不實投資方案並成功誘使林建樺 出資投資後,為能招來更多人為其付錢購買蘋果3C商品, 以應付其須出貨給盤商的需求,在其明知自己並無能力亦



無意願依約定交付低價之蘋果電腦3C商品之情況下,竟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積極要求 林建樺再介紹更多投資人投入資金交給黃志峯購買蘋果電 腦之3C商品牟利,並佯稱:如可有更多資金投入,就可以 用更多折扣取得蘋果電腦之3C商品云云,不知情之林建樺 乃向友人李彩雲介紹稱:可以透過黃志峯以低於市面價格 之折扣價購買蘋果電腦之3C商品,取得商品將來可以轉手 販賣獲利等情,李彩雲乃於105 年11月6 日,隨同林建樺 前往新光三越信義店4 樓咖啡廳與黃志峯見面,黃志峯即 向李彩雲佯稱:其為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樓管,可以以員工 優惠價格取得商品,有8%折扣,但購買越多商品,折扣就 會越大,其不會拿樓管的工作開玩笑云云,李彩雲乃陷於 錯誤,誤信透過黃志峯就可以折扣價購買蘋果電腦之3C商 品,黃志峯也將按約定交付折扣價格之商品等情,李彩雲 乃同意提供信用卡給黃志峯刷卡消費,而於當日及隔日( 7 日)即依照黃志峯指示刷卡消費如附表貳之七編號5 至 15所示之金額(當日於林建樺家族企業「盛邦公司」任職 之楊寶珠亦隨同前往,楊寶珠遭黃志峯詐騙事實詳後述) ;而因為李彩雲於105 年11月16日即返回上海工作,為能 繼續投資黃志峯所提出以低價購買蘋果電腦3C商品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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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誼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