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7年度,11號
TPDM,107,金訴,11,201908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一泓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施汎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
偵字第190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一泓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一泓為股票上櫃交易之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歐買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並為亞太群智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大中華數位內容創業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中華公司)負責人。緣歐買尬公司 於民國100 年7 月15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與中國海航集 團(下稱海航集團)簽訂重要契約框架協議,並於同年9 月 26日與海航集團旗下華南總部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公司)簽 訂網路遊戲許可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約定雙方依如附件 一「項目進程和固定許可費付款進程表」所示階段,由歐買 尬公司提供遊戲相關系統之建置移轉、交付遊戲程式原始碼 及授權遊戲營運服務,由海航集團驗收並給付固定許可費( 權利金)共美金3,000 萬元,歐買尬公司另依海航集團驗收 進度認列權利金收入,並於101 年1 月2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就此「簽訂重要契約」事宜發佈重大訊息,且依約陸續完 成第一、二階段項目。然雙方於101 年5 月間就系爭協議之 履行已有歧見,經協調後雖先完成第四階段中「貝拉傳說」 項目,惟所餘第三、四階段項目至少美金1,555 萬元之權利 金已生無法實現之風險,迄至101 年7 月25日,海航集團所 屬青春夢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附件一第一階段項目所示 「YH網遊平台(YH娛樂城)」,下稱青春夢網)復發出經營 層改組訊息(下稱青春夢網改組訊息),撤換原先與歐買尬 公司聯繫人員如何家福董事長等人並立即生效,至此系爭協 議因上開人事調整致後續驗收付款停滯,所餘第三、四階段 項目已無望履約,將使以海航集團權利金為主要收入來源之



歐買尬公司營收嚴重衰退,而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 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下稱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 條第18項所指「其他涉及 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 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之重大消息,且於101 年 7 月25日明確成立。歐買尬公司並於101 年9 月10日下午2 時1 分許,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公告其101 年8 月營收為 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時同)4,468 萬3,000 元,較去年同 期衰退54.03 %,亦較同年7 月衰退73.66 %之營業收入資 訊,而公開該重大消息。
㈡被告林一泓於101 年5 月間因雙方公司調整「貝拉傳說」項 目執行進度時,已知悉海航集團就系爭協議第三、四階段有 不願依約履行之意向,復於101 年7 月25日至31日間獲悉上 開青春夢網改組訊息時,即可確知系爭協議將陷於停滯,而 實際知悉歐買尬公司因無法收取所餘權利金,將致次月營收 將嚴重衰退之重大消息,竟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於該重大 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之101 年8 月1 日至9 月10日間,如附 件三所示以亞太公司、大中華公司、岳父李土金、妻舅李岳 樺、李亞儒、妻姨李虹佩、歐買尬公司員工林玟均林玟均 之姑丈許量智之名義、證券帳戶、價格、數量買賣歐買尬公 司股票,累計以每股182.171 元之均價賣超1,833 仟股,規 避損失約6,355萬元,因認被告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第171 條第1 項之內線交易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 定。而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 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 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 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 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 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歐 買尬公司管理長林雪慧、財務長陳月卿、IT部門技術長吳朝 南、法務副理林延壽、財務襄理詹凱棱及李土金李岳樺李亞儒、李虹佩、林玟均許量智之證述、系爭協議及所附 如附件一所示「項目進程和固定許可費付款進程表」、歐買 尬公司之轉帳傳票影本暨所附相關憑證及驗收報告、100年7 月15日、101年1月20日、102年4月15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 布之消息、101年8月份營收報告及營收比例彙整表、102年5 月20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5月20日)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臺買賣中心函文(下稱102年5月20日致櫃買中心函文 )、105年8月9日函文所附如附件二所示「海航網路遊戲許 可協議收入表」及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海航集團人員隋 麗娜所寄發101年7月25日電子郵件影本(下稱海航集團101 年7月25日電子郵件)、102年3月25日被告與海航集團財務 總監王成華之通訊對話記錄截圖(下稱102年3月25日對話記 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8月29日金管證交字第 1020032120號函暨附件交易分析意見書、櫃買中心104年12 月30日鄭櫃字第10402014785號函、105年8月9日證櫃字第 1050022655號函暨所附資料、107年1月9日證櫃視字第 1070000391號函暨附件(下合稱櫃買中心回函資料)、玉山 銀行集中作業部106年6月8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503534 號函及所附交易水單、元大證券公司105年8月15日元證字第 1050007301號函、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9日 玉證總法字第1050909015號函、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8月11日台新證(105)總發字第523號函、台北富邦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14日北富銀集作字第1050002370號 函、玉山銀行105年7月21日玉山(個)字第1050712224號函 、台新國際商銀105年7月28日台新作文字第10518369號函、 元大商業銀行105年7月20日元銀字第1050003976號函暨所附 相關資料(下合稱各證券公司及銀行之股票交易回函資料) 、股票交易IP位置彙整表等件為據。
四、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內線交易犯行,辯 稱:歐買尬公司固就系爭協議有部分權利金未能收取,惟於 101 年8 、9 月間仍有自海航集團收受權利金,迄102 年1 月間仍協助海航集團完成系爭協議中「LUNA2 ONLINE網路遊 戲」(下稱「LUNA2 網遊」)項目改版,系爭協議並未於10 1 年7 月25日停滯且無履行可能,另伊如附表一所示以亞太 公司及大中華公司名義出售股票,係為籌措歐買尬公司之子 公司咪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資款項,其餘股票買賣



則均係各該名義人所自行決定等語,經查:
㈠被告為歐買尬公司、亞太公司及大中華公司負責人,歐買尬 公司於100 年7 月15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與海航集團簽 訂重要契約框架協議,並於同年9 月26日與華南公司簽訂系 爭協議,約定雙方如附件一所示,由歐買尬公司提供遊戲相 關系統之建置移轉、交付遊戲程式原始碼及授權遊戲營運服 務,由海航集團驗收並給付固定許可費(權利金)共美金3, 000 萬元。歐買尬公司遂於101 年1 月20日在公開資訊觀測 站公告此「簽訂重要契約」事宜,並陸續完成附件一所示第 一、二階段及第四階段中「貝拉傳說」項目,且如附件二「 海航網路遊戲許可協議收入表」所示共自海航集團收取美金 1,250 萬元,另依海航集團驗收進度認列權利金收入。嗣海 航集團於101 年7 月25日發出青春夢網改組訊息,前與歐買 尬公司聯繫之何家福董事長經異動,歐買尬公司並於101 年 9 月10日下午2 時1 分許,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公告其10 1 年8 月營收為4,468 萬3,000 元,較去年同期衰退54.03 %,亦較同年7 月衰退73.66 %之營業收入資訊,復於102 年4 月15日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其因海航集團內部組織調 整,致系爭協議暫處停滯階段之訊息,所餘系爭協議許可費 美金1,750 萬元迄未實現。另於101 年8 月1 日至9 月10日 間,亞太公司、大中華公司、李土金李岳樺李亞儒、李 虹佩、林玟均許量智之證券帳戶,各有以如附件三所示帳 號、價格、數量買賣歐買尬公司之股票等情,業據被告所供 承,並有系爭協議(含附件一所示進程表)、歐買尬公司之 100 、101 年間轉帳傳票影本暨所附相關憑證及驗收報告、 100 年7 月15日、101 年1 月20日、102 年4 月15日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布之消息、101 年8 月份營收報告及營收比例 彙整表、105 年8 月9 日函文所附如附件二所示收入表及玉 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102 年5 月20日致櫃買中心函文、海 航集團101 年7 月25日電子郵件、櫃買中心回函資料、玉山 銀行集中作業部106 年6 月8 日玉山個(存)字第10605035 34號函及所附交易水單、102 年3 月25日對話記錄、各證券 公司及銀行之股票交易回函資料等件為據(參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市調查處北防字第10543664390 號卷〈下稱調卷〉一第 29、92至200 頁、調卷二第68至157 、161 至175 頁、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6972號卷〈 下稱他卷〉第19至24、89頁、105 年度偵字第19009 號卷〈 下稱偵卷〉二第1 至5 、133 至134 、139 至140 、152 至 172 頁、偵卷三第62、88至93、99至100 頁、本院函文卷第 30頁、所附光碟及扣案歐買尬公司100 、101 年間轉帳傳票



影本暨所附相關憑證及驗收報告為據,堪認屬實。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內線交易行為之禁止」,係為 促進資訊公開,防止發行股票公司內部人憑藉其特殊地位, 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 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即先行買賣股 票,造成一般投資大眾不可預期之交易風險,以維護市場交 易之公平及保障投資人。所謂「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 息」,依同條第5 項規定,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 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 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並授 權由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重大消息管理 辦法,以定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是構成內線交易 之「重大消息」,除屬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 條所定之消息 外,並須為「明確後」之消息,亦即該消息必須發展至確定 成立之程度,且須有特定之「具體內容」,復在客觀上對於 股票價格,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依正常判斷必將發 生重大影響,始足以當之。若僅係發行股票公司未來經營策 略之方向,或對於該公司抽象之願景,或該事項之發生或成 立,仍存有重大不確定因素,抑僅屬一般商業上之推測、判 斷者,均難認屬上揭法律所規定之「重大消息」(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2932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固認被 告於101 年5 月間業已知悉系爭協議無法履行之重大消息, 該重大消息並101 年7 月25日海航集團發出青春夢網改組訊 息時明確。經查:
歐買尬公司除分別於100 年7 月15日、101 年1 月20日在公 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與海航集團簽訂系爭協議之重大訊息外, 其於100 年9 月26日簽訂系爭協議後之100 年10月至101 年 8 月間,該權利金收入均為其營業收入之重要部分,甚於10 1 年5 月至7 月占歐買尬公司營收之半數,有上開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歐買尬公司營收比例彙整表等件可稽,堪認系 爭協議是否無從繼續履行,確為重大消息管理辦法第2 條第 18款所指「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 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性 質上確屬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內線交易禁止所規範之重 大消息。
歐買尬公司與海航集團原應分別於附件一所示時間,完成第 一至第四階段之項目交付及許可費給付,然雙方迄如附件二 所示時間僅完成如附件二所示之項目交付及許可費給付,歐 買尬公司迄未完成第三階段及第四階段中除「貝拉傳說」以 外項目交付,海航集團則尚有第二階段所餘美金195 萬元、



第三階段全部之美金900 萬元、第四階段所餘美金655 萬元 ,總計美金1,750 萬元許可費未給付,雙方就系爭協議之履 行固有遲延。惟查,雙方就系爭協議之履行方式,係先由歐 買尬公司IT部門於100 年9 、10月間協助海航集團完成IT伺 服器機房之建置後,再由軟體研發部門進行第一階段「YH網 遊平台」及「LUNA2 網遊」之開發架設及上線營運,並由管 理處管理長林雪慧以寄送光碟之方式一次性交付第二階段「 開心金錢抱」、「德州撲克」、「超坦家族」、「JUMP Z」 4 款遊戲原始碼,復經與海航公司協議後提前交付第四階段 「貝拉傳說」項目,海航公司除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給付款項 外,並自100 年11月起陸續驗收歐買尬公司所完成及交付之 項目,於101 年2 月間完成第一階段項目驗收,於101 年3 月開始進行第二階段項目之驗收,於101 年5 、6 月間先行 完成第四階段「貝拉傳說」項目驗收,驗收方式為雙方軟體 研發部門人員每月定期於通訊軟體上協調確認驗收比例,由 歐買尬公司軟體研發部門經理傅啟源製作驗收報告,經海航 集團人員簽名後,再於當月底至次月10日前交由財務長陳月 卿製作當月轉帳傳票認列權利金收入,而迄101年9月第二階 段「德州撲克」項目尚有34%、「JUMP Z」項目尚有78%未 驗收完成等情,據證人林雪慧陳月卿歐買尬公司IT部門 經理羅士博、軟體研發部門副總經理楊上弘、經理傅啟源證 述明確(見偵卷一第107至108、131頁、本院卷一第200、 276至287、331至338頁),並有扣案歐買尬公司100年10月 至101年9月間轉帳傳票及所附驗收報告等件為憑。而依上開 扣案歐買尬公司101年7月至9月轉帳傳票、所附驗收報告及 附表二所示海航集團給付許可費之時間及項目觀之,海航集 團於上開期間仍就系爭協議陸續驗收,並於101年8月3日、9 月3日尚持續給付許可費,且據證人楊上弘證稱:歐買尬公 司於101年底、102年初尚有為海航集團就系爭協議第一階段 「LUNA2網遊」項目進行改版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40至343 頁),並有網路新聞列印資料1紙可稽(參偵卷三第82至83 頁),是難認系爭協議於公訴意旨所指101年7月25日確有無 法履行之情形。至證人吳朝南固證稱:歐買尬公司並未為海 航集團建置IT伺服器機房云云,除與證人羅士博傅啟源之 證述情節未符外,亦與前揭認定歐買尬公司業已完成系爭協 議第一階段項目並收取許可費情節相左,尚難憑採。 ⒊公訴意旨固認系爭協議於101 年5 月間因雙方協議提前交付 「貝拉傳說」項目時已有不能履行之風險,而海航集團於10 1 年7 月25日寄發青春夢網改組訊息之電子郵件予歐買尬公 司時,即實際造成系爭協議無法履行之結果,為該重大消息



明確時點,而海航集團於101 年8 、9 月間所為前開驗收及 付款,僅係完成系爭協議第二階段項目之對待給付義務,且 歐買尬公司於101 年底、102 年初所進行之「LUNA2 網遊」 改版亦無法額外收取許可費,均無從認定系爭協議仍得履行 ,並舉海航集團101 年7 月25日電子郵件、歐買尬公司102 年5 月20日致櫃買中心函文為據。經查,上開電子郵件固載 有「以下為此次青春夢網機構編制調整後公司經營層擬任職 人員及分管工作概況,在正式任職文件未下發前暫以郵件形 式通知各位領導,請諸位領導在任職公文報批期間按新編制 安排日常工作」等語,及歐買尬公司於上開函文中就櫃買中 心所詢「(系爭協議)尚未驗收之1,750 萬美元是否將不再 驗收而無法認列營業收入」之問題,固回覆以「雖然合約尚 未終止,但因為YH娛樂城營運狀況不佳,董事長何家福被調 職,依據合約13.1規定,海航集團於101 年7 月底通知進行 青春夢網公司(即YH娛樂城)經營層改組,改組後架構圖請 參考附件二(任職公文最後沒有完成,導致改組未成功)。 目前海航集團內部原先與本公司聯繫之人員如何家福董事長 等異動,以致合約無法進行,其無要求我們繼續交付協議中 尚未交付之內容,因此目前合作呈現暫緩停滯之狀態,未來 是否不再繼續驗收,尚須再與海航集團溝通討論。」等語, 惟上開電子郵件中所載青春夢網改組訊息,並未直接涉及系 爭協議之履行與否,尚難認係海航集團依系爭協議第13.1條 規定「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者遲延履行本協議 下的義務,該方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說明不可抗力 事件的情況,並且提交其能合理提供的證明該事件的證據, 說明其預計的不能或者遲延履行將持續的期間」所為不能或 遲延給付之通知。且斯時若海航集團依上開通知完成改組, 依其改組架構圖所示,將由被告兼任青春夢網之副董事長, 當無上開函覆意旨所指系爭協議因聯繫人員異動致無法進行 之狀況。參酌證人即實際撰寫該函覆之陳月卿亦證稱:系爭 協議於青春夢網改組當下仍在繼續,伊係於101 年9 月後催 不到款、收不到驗收報告時,經詢問才得知系爭協議係因改 組沒有成功才導致無法進行等語(見本院卷第200 、205 頁 ),是亦難認被告知悉該青春夢網改組訊息足使系爭協議無 法履行。至海航集團於101年8、9月間所為驗收及付款,固 係就所收受第二階段項目之對待給付,歐買尬公司於101年 底、102年初就第一階段「LUNA2網遊」項目之改版,依上開 函覆所附雙方權利義務列表所示,亦確未再向海航集團額外 收取運盈收入提成費用,惟仍足見雙方於上開時點尚有依系 爭協議履行之意,益無從遽以101年7月25日海航集團發出青



春夢網改組訊息,作為系爭協議無法履行一事之明確時點。 ⒋公訴意旨另以歐買尬公司就其所製作系爭協議之轉帳傳票中 ,於101 年5 月31日編號00000000000000號傳票所附合約憑 證(下稱101 年5 月傳票及所附合約憑證)上,有以手寫「 合約已取消」鉛筆字跡,於101 年7 月31日編號0000000000 0000號傳票所附網絡遊戲驗收報告(下稱101 年7 月傳票及 所附驗收報告),並無驗收人之簽名,且歐買尬公司刻意將 海航集團於101 年8 月3 日匯入之220 萬元認列為101 年7 月之應收帳款收入,以使101 年7 月份營收仍舊看好,並舉 上開扣案傳票及憑證為據。惟查,系爭協議之驗收方式為雙 方人員於通訊軟體上協調確認驗收比例後,由傅啟源製作驗 收報告經海航集團人員簽名後,於每月底至次月10日前交由 陳月卿製作轉帳傳票等情,已如前述,而歐買尬公司就傳票 之製作採權益法,須有驗收報告認勞務提供完成始可認列收 入,而非以實際付款與否為據,若經認列收入而海航集團尚 未實際付款,傳票上則記載沖借方「應收帳款」,若已實際 付款則沖借方「其他預收款」,故會計憑證之記載方式與實 際款項之匯入時間未必相符等情,業據證人陳月卿歐買尬 公司財務副理詹凱棱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133 頁、本院卷 一第156 至157 、164 至172 、183 至187 、191 、204 頁 ),並有扣案歐買尬公司100 、101 年間轉帳傳票影本暨所 附相關憑證及驗收報告可稽,是歐買尬公司於101 年7 月底 至8 月初間收受驗收報告,依其上所載驗收比例及尚未實際 收取款項等情,其所製作101 年7 月傳票認列營業收入並沖 借方「應收帳款」,並無違反上開會計原則,無從憑此認定 歐買尬公司刻意浮報101年7月份營業收入。且據證人傅啟源 證稱:伊每個月定期與海航集團人員協調出驗收比例後,會 寫好驗收報告給海航集團人員回簽後交給陳月卿,印象中每 次驗收都會有驗收報告,因為當月沒有驗收報告會被陳月卿 追討,所以如果海航集團人員回簽速度太慢或沒有回簽的話 ,伊就會先將還沒有回簽的驗收報告先交給陳月卿等語(見 本院卷第278至282頁),是亦難以該傳票所附驗收報告欠缺 海航集團人員回簽,即遽認該傳票所載項目為虛。至歐買尬 公司101年5月傳票及所附合約憑證,據證人詹凱棱到庭證稱 :該合約憑證雖無頭尾,但依伊製作當月傳票的時間觀之, 伊就是以該合約憑證上第4.1⑴點「授權方應於2012.5.25前 交付附件A第一部份之項目給被授權方」、第5.1點「被授權 方應於契約生效日10日內給付授權方總額200萬美元之授權 費」之規定,以美金200萬元的50%計算營業收入,該合約 上「合約已取消」之文字確為伊所手寫,但伊已忘記寫的原



因,可能是弄錯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62至163、168、171頁 ),核該傳票所載科目為「貝拉-海航-固定許可費US D900 萬-USD200萬*29.54*50%」,固可認該傳票所附合約憑證確 為系爭協議中「貝拉傳說」項目合約,且經詹凱棱在其上以 鉛筆註記「合約已取消」等情,然尚無從據此非正式且無從 確認之文字註記逕認系爭協議業經雙方取消,難以之為不利 於被告之認定。
⒌檢察官固另聲請函詢海航集團,以證明海航集團就系爭契約 之履行狀況,惟除業經本院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函 轉迄無回應外,考其為中國企業,無答覆我國法院函詢之義 務,且海航集團既為系爭協議當事人,亦難期待其就系爭協 議是否依約履行之意見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參酌本件事證已 明,是認無待其回覆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直接及間接證據,固可認系爭協 議之無法履行確屬重大消息,然尚不足證明該重大消息於其 所指101 年7 月25日海航集團發出青春夢網改組訊息時業已 明確,是亦無從進以認定如附件三所示歐買尬公司股票之買 賣,確係被告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自行或以他人名義所為, 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按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育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黃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附件一:系爭協議所附附件三「項目進程和固定許可費付款進程表」
附件二:「海航網路遊戲許可協議收入表」
附件三:股票交易帳戶列表及交易明細表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咪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