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366號
TPDM,104,訴,366,2019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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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樊豪 


具 保 人 黃琝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琝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樊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臺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當庭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 幣3 萬元,並由具保人黃琝翔繳納現金後釋放一情,有臺北 地檢署點名單、該署104 年3 月31日北檢執臨字第106766號 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及104 年4 月1 日刑字第00000000號 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等件在卷足憑(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 度偵字第7828號卷一第176 頁,卷四第198 、219 頁)。茲 被告前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 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108 年3 月22日審理期日報到單、108 年4 月26日審理期日報到單、 、108 年7 月19日審理期日報到單、本院拘票及報告書、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列印資料等在卷可 按(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66 號卷七第11、109 、111 、 293 至295 、343 至346 頁、本院卷八第7 頁),堪認被告 已然逃匿,且因另案業經本院通緝等情,亦有本院於108 年 7 月19日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08 年8 月 5 日查詢出入監簡列表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等列印資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八第59至71、87至89頁) ,又本院亦依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108 年6 月14日、 同年7 月19日審理期日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 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在卷供參(本院104 年度訴 字第366 號卷七第353 、379 頁、本院卷八第7 頁),顯見



被告仍在逃匿中,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於偵查中 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 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啓泰
法 官 廖建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尚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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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