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21號
TCDV,108,金,21,201908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1號
原   告 湯麗鄉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岱樺 
被   告 吳家良 
      陳尚德 

      伍詠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對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 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9174號),惟被告樹王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林岱樺吳佳良陳尚德伍詠笙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101號裁定命原告 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1/1頁


參考資料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