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65號
TCDV,108,重訴,65,2019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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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蔡玉卿 
      蔡翡靜 
      蔡仲傑 

      蔡文馨 
      蔡良彬 
      蔡正一 
      蔡正忠 
      蔡宏成 
      蔡河財 
      蔡侑澄 
      蔡汶桑 
      蔡秉樺 
      蔡秀姿 
      蔡金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明昇因108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①上訴聲明第
二項為新臺幣(下同)329,9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
據上訴人蔡正一蔡正忠蔡宏成蔡河財蔡侑澄蔡汶桑
蔡秉樺蔡秀姿蔡金娥蔡玉卿蔡翡靜蔡仲傑蔡文馨
蔡良彬繳納。②上訴聲明第三項,上訴人蔡玉卿蔡翡靜、蔡良
彬、蔡文馨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依序各為416,381元、416,381元
、416,381元、416,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依序各為6,780元
未據上訴人蔡玉卿蔡翡靜蔡良彬蔡文馨繳納;上訴人蔡仲
傑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78,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420元
未據上訴人蔡仲傑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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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