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15號
TCDV,108,重訴,515,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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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15號
原   告 柯耀輝 

被   告 姜文熀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3136號之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及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及
同段431建號之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塗銷。而查,系爭不動產抵押
權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有上開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可稽(附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3136號卷),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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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