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原 告 盧慧君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複代理 人 陳苡瑄律師
被 告 盧政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5萬7506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06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被告之姊。原告前因投資股票,為能多換股東會紀念 品,要求被告將其不用之銀行帳戶供原告使用,被告遂將其 名下之玉山銀行大雅分行金融帳戶(帳號為0358-991-12047 9號,下稱前開玉山銀行帳戶)交由原告使用,期間被告因 積欠多家銀行信用卡費,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間向原告借得 新臺幣(下同)43萬7506元之借款,復於同年7月間向原告 再借得50萬元之借款,原告則以現金或匯款方式將前開合計 93萬7506元借款元交付被告或經被告指示將借款用於繳納其 帳單,而前開借款均經被告確認並於借款明細單上簽名,被 告並向原告保證其名下之不動產出售後,所得款項將用以清 償借款。
㈡被告於104年間,將其名下土地出售他人興建工廠廠房,因 有瑕疵而無法申請建築執照,遭買方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 金,惟被告已將該買賣價金挪作他用,無法返還,被告遂將 其多張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 險公司)保單質借,用以支付上開價金。嗣後被告向原告表 示,由原告貸與被告借款以清償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前揭保單 質借之款項,待被告名下之不動產出售後,將其借款與利息 一併返還原告,原告考量兩造為姊弟關係,遂同意再次借款 予被告用以償還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質借,故原告自10 5年6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陸續將附表所示之金錢,
合計為922萬元之借款貸與被告,並依被告指示用以償還其 保單質借,而借款方式為被告隨同原告至銀行以前開玉山銀 行帳戶匯款至南山人壽保險公司以現金至南山人壽保險公司 臺中保戶服務處繳款。
㈢被告於107年10月間將其名下之不動產陸續出售,原告知悉 後,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前揭借款合計1015萬7506元(計算式 :437,506+500,000+9,220,000=10,157,506),被告卻 未依約清償,屢經原告催討,未獲被告置理。嗣後被告知悉 前開借款中之100萬元,乃原告向兩造之母親即訴外人楊燕 借用後,再貸與被告該100萬元,以清償被告保單質借之債 務,被告因此將100萬元以現金方式返還楊燕,而楊燕收受 後,即做定存至其臺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之帳戶。是被告知 悉部分借款為楊燕所借用後,即清償借款,足見被告未否認 借款之事實,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原告因雙方為姊弟 關係,於被告要求借款時即使未特別書立字據,但兩造已有 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並依被告指示以現金交付或被告指定 方式交付借款,兩造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被告迄今尚積欠 原告借款915萬7506元未清償(計算式:10,157,506-1,0 00,000=9,157,506),被告應負清償責任。 ㈣退步言,倘認兩造間就前揭915萬7506元並非消費借貸關係 ,被告亦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該915萬7506元之利益,原 告亦得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915 萬7506元之不當得利。
㈤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915萬750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法院擇一為有 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915萬750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㈠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 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 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附表所示被告之保單借 款明細、前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借款明細單、玉山銀
行匯款申請書、南山人壽繳款收據及還款明細表、楊燕之台 中銀行綜合對帳單及存本取息儲蓄存款存單等件為證,並有 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 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15萬750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108年6月19日寄存送達,有被告之送達回證 在卷可按,經10日即同年29日生送達效力)翌日即108年6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訴訟標的雖有數項,而僅有單一之聲明,法院應就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逐一審判,如其中一項請求為有理由,即可為原告 勝訴之判決,就他項標的無須更為審判(最高法院88年度台 上字第1127號、86年度台上字第9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15萬750 6元及其利息,既經本院為勝訴之判決,依前開說明,就原 告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而為同一內容之請求,本院自無 庸再予論斷,併此敘明。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 第2項之規定,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附表:被告南山人壽保單質借之借款明細
┌──┬───────┬──────┬──────┬────────┐
│編號│ 時 間 │ 金 額 │ 備 註 │ 收 據 │
│ │ │ (新臺幣) │ │ │
├──┼───────┼──────┼──────┼────────┤
│ 01 │105年6月21日 │90萬元 │匯款單收據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2 │105年6月22日 │73萬2142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3 │105年6月22日 │14萬7000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4 │105年6月22日 │222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5 │105年6月22日 │16萬7000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6 │105年6月22日 │253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7 │105年6月22日 │25萬3000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8 │105年6月22日 │383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09 │105年6月23日 │45萬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0 │105年6月24日 │40萬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1 │105年6月27日 │31萬8000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2 │105年6月29日 │40萬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3 │105年6月30日 │45萬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4 │105年7月1日 │45萬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5 │105年7月7日 │234萬7000元 │匯款單收據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6 │105年7月15日 │140萬元 │玉山存摺記載│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7 │105年8月3日 │80萬元 │匯款單收據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18 │105年12月30日 │5000元 │ │南山人壽還款收據│
├──┴───────┼──────┴──────┴────────┤
│ 合 計 │922萬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