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0號
反訴原告 廣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光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反訴被告 金湧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樹旺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 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 訴裁判費,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而該裁定 已於108年7月8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 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 是本件反訴原告之訴即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 附,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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