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欽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振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振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
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負擔;如受不利判決時,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本件上訴利益應為系爭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土地房
屋之買賣價金,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