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14號
TCDV,108,訴,714,2019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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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瑋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996,1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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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