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徐群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花沐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委會規
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
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00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