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51號
TCDV,108,訴,2451,201908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51號
原 告 吳杰峰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大宗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899
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交附民第317號),因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機車修理費用新臺幣(下同)39770元
,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圍,不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原告
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397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