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20號
原 告 范紀陽
被 告 浤益中古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並諭 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表查詢 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