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03號
TCDV,108,訴,2403,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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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03號
原   告 何萬寶 

被   告 劉俊福 
      許○○ 
      李代許 
      王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偽造侵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以上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偽造侵占訴訟,未依前述規定表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 內補正書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 於108 年6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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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