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353號
TCDV,108,訴,2353,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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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3號
原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蕭麗鳳
      鄭閔謙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委託費用及其他代墊費用 計新臺幣5,160,146元,而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6樓,有本院民事執行處中院麟民執10 8司執全助秋第202號函、報關報價單、運費報價單、倉儲報 價單、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及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雖稱被告公司已結束營業大門深鎖,被告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已於103年3月18日遷出國外,可見被告公 司現在我國內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而被告公司之財產已經本 院另案扣押執行中,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本件自得由 被告公司可扣押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即本院管轄等語。惟 查,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公司為二個不同之權利主 體,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遷出國外一節,自不等同於被告 公司之主營業所亦遷出國外,且據原告所提報關報價單所載 ,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103年3月18日遷出國外後,被告 公司於105年10月1日尚且委由原告報關,並以「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6樓」作為兩造往來之聯絡地址;另據原 告提出「應收帳款科目明細帳」所載,被告公司於107年12 月31日至108年6月1日止,尚與原告間有高達13次之交易往 來紀錄,被告公司並因此開具支票4紙供給付酬金予原告; 足見被告公司於103年3月18日後仍以「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16樓」為主營業所。故原告以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於103年3月18日遷出國外一節,而主張被告公司現在我國 內無住所或住所不明等語,顯與上開兩造間交易往來之客觀 事證不合,自不可採。至原告所提被告公司大門關閉之照片 ,只能證明被告公司之大門未啟,尚不能據以推論被告公司 已遷出國外。另原告所提掛號查詢資料,亦僅能說明原告所 發掛號信件未能投遞送達予被告公司而已,亦不足以證明被 告公司現在我國內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故原告主張被告公司 現在我國內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而被告公司之財產已經本院 另案扣押執行中,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有管轄權等 語,自有誤會。綜上所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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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