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711號
TCDV,108,訴,1711,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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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
原   告 李汝謹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被   告 謝宇軒
      林珮愉
      郭泰程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郭泰程(原名郭豪翔)原為男女朋友關係,雙方 於民國106年間開始交往,並基於結婚規劃而進行計畫生育 ,嗣於同年12月7日原告至臺中林新醫院檢驗確認懷孕。被 告郭泰程之母即被告林珮愉知悉原告懷孕後,於106年12月 16日即要求被告郭泰程通知原告進行墮胎,原告基於疼愛小 孩之心理,原並不同意墮胎,故於106年12月17日獨自一人 前往被告家中與被告對話,希望保留胎兒,並按原訂計畫與 被告郭泰程結婚;然被告林珮愉謝宇軒卻共同以命理學理 由要求原告拿掉胎兒,原告已表示無墮胎意願且提出將來可 能無法順利懷孕等疑慮,被告林珮愉仍堅稱「怎麼會不能生 ?怎麼會傷到子宮,現在醫術很發達,假如妳懷孕3-4個月 拿小孩就會傷到子宮,ㄧ個多月不會傷子宮」;被告謝宇軒 亦表示「沒有錯,因為破解的方式,唯一這樣。妳們就有辦 法白頭偕老,這一路以來的印證不是開玩笑的」、「生到狗 ,唯獨怕妳身體會ㄧ蹋糊塗」、「這不叫迷信,這是老祖先 的智慧,要了解嚴重性」等語,被告共同以命理學詐欺原告 ,要求原告墮胎,致原告誤信被告所言,於106年12月27日 由被告郭泰程陪同至臺中市安笙婦產科診所進行人工流產手 術。嗣原告於107年1月7日予被告郭泰程對話中,始發覺被 告以命理學理由要原告墮胎,並同意原告與被告郭泰程於翌



年結婚即能破解等語,純係謊言,被告係為避免被告郭泰程胎兒出生後之扶養責任,故原告生育自主決定權已遭被告 共同侵害。
㈡另原告之父李義雄及母翁惠美於得知上情後,於107年3月16 日至被告家中討論後續處理事宜,由當時對話內容可知,被 告謝宇軒教唆原告墮胎之說詞前後不ㄧ,先是以「胎兒生肖 與原告不合」為由,後變更為「婆媳生肖不合」,最後再變 更為「郭泰程生肖與原告不合」顯見其說詞純係虛構,然原 告當時懷有被告郭泰程胎兒,原擬依兩人計畫結婚,並讓小 孩有完整家庭,然被告竟以詐術騙取原告信賴而同意進行人 工流產手術,並於嗣後推翻原先說詞,顯以詐欺方式侵害原 告之「生育自主權」,被告共同以故意施行詐術之方式侵害 原告之自主生育決定權,致原告產生莫大之精神上痛苦。原 告除痛失胎兒外,身體健康以受損,未來更有能否再順利懷 胎之疑慮,且需蒙受一般社會對未婚墮胎女性之負面評價。 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精神慰 撫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108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林珮愉因篤信命理學結識命理師即被告謝宇軒,被告林 珮愉之日常生活甚至家中擺設均遵從命理學之指示,多年以 來,被告林珮愉家中確實因始平安順遂。命理學中有生肖相 合相剋,若二人勉強成為一家人,輕則災難不斷,重則剋父 剋母,當時被告謝宇軒林珮愉得知原告生肖屬龍而小孩生 肖屬狗時,實在頗為擔心,不論是原告與小孩2人自此多災 多難或小孩與原告命中相剋,均係被告謝宇軒、謝珮愉所不 樂見,故為原告及雙方家庭著想,被告謝宇軒林珮愉建議 原告中止妊娠,以待來年有更好的懷孕時機。被告謝宇軒林珮愉對原告所述之相合相剋命理學均確有依據,並非為蒙 騙原告而憑空杜撰,並無對原告施行詐術。原告為近而立之 年之成年人,為獨立思考個體,被告謝宇軒林珮愉之意見 僅屬提供參考,最終決定是否終止妊娠之人仍為原告,且被 告謝宇軒林珮愉提供意見後,至原告前往診所終止妊娠日 之間約10日,原告有足夠時間判斷、思考,原告係出於自己 自由意志而作出終止妊娠之決定,被告並無以詐欺手法侵害 原告之生育自主決定權。
㈡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 4992號偵查卷檢察官訊問筆錄所載,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 向醫生表示自己係經慎重考慮後才作出不生這個小孩的決定



,且原告應係服用藥物造成心理受影響而決定墮胎;原告係 出於個人自由意志,在慎重考慮多日之情形下,作出自願施 行人工流產之決定,非因被告行為所致,故被告謝宇軒、林 珮愉並無以詐騙手法侵害原告生育自主決定權,被告並無共 同侵害原告生育自主權,原告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於法顯有未合。另被告郭泰程於當時確實想與原告組織家 庭,並未欺騙原告,爾後原告與被告郭泰程感情生變而有嫌 隙,致雙方終未婚嫁,然不能因此遽認被告郭泰程蒙騙原告 ,且依原告所提原證3、原證4對話內容,被告郭泰程並未要 求原告墮胎,是被告郭泰程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生育自主決 定權。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原告 主張被告共同侵害其生育自主權,而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依原告所提出對話錄音譯文(見本院卷第71至85頁),縱認 被告林佩愉謝宇軒有以生肖相剋之命理學理由建議原告墮 胎,惟此部分純屬被告林珮愉謝宇軒之宗教信仰自由,難 認被告有以詐術使原告墮胎。又被告係於106年12月17日與 原告為上開錄音內容之對話,而原告係於106年12月27日至 臺中市安笙婦產科診所進行人工流產手術,間隔10日,原告 是否因被告上開所述生肖相剋始前往墮胎已有疑義。況原告 於上開對話中亦有表示:因為他們沒有那麼迷信,我查過網 路有人爸爸媽媽是屬龍屬兔,到現在感情還時很好等語(見 本院卷第71、73頁),足見原告認知被告林佩愉謝宇軒所 稱生肖相剋一事,係屬迷信,且不可信,原告所提106年12 月17日錄音譯文,尚無從證明原告因被告林珮愉謝宇軒所 稱生肖相剋之事,而陷於錯誤,並至診所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
㈢被告主張原告於106年12月27日至臺中市安笙婦產科診所進 行人工流產手術,係因原告服用藥物,造成心理壓力等語。 證人即施行人工流產手術醫師呂秉正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0 6年12月7日替李汝謹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因為人來門診時, 主述說她不能生這小孩,她說已經考慮清楚,我的診斷是因 為她服用藥物,造成她心理因素不生這小孩等語(見臺中地 檢署107年度他字第4992號偵查卷第80頁);原告於偵查中 亦稱:「(問:妳在婦產科診所是否有跟醫師表達因懷孕造



成妳心理上跟精神上壓力?)是。」、「(問:妳在呂秉正 那邊接受診斷時,妳是否告知醫師妳當時有服用藥物?)是 ,但我沒有明白講服用何種藥物。」、「(你認為呂秉正對 你進行診斷內容跟過程如何?)是。我認為正確。」等語。 足認原告因服用藥物,造成心理壓力而決定施行人工流產, 則被告縱有以生肖相剋為由建議原告墮胎,此與原告墮胎之 結果亦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其於106 年12月27日墮胎,與被告所稱生肖相剋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 關係,原告主張被告以生肖相剋為詐術,侵害原告生育自主 權,即屬無據。
四、綜上,原告主張被告以生肖相剋為詐術,侵害原告生育自主 決定權,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原告既未舉證證 明原告有因被告所述而陷於錯誤,且被告前往墮胎與原告所 稱生肖相剋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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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