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8號
原 告 上騰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春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伯全、陶齊珍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
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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