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43號
TCDV,108,補,1643,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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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李姿縈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張宇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74,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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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