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奇鼎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澤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明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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