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30號
TCDV,108,補,1630,201908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610,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1/1頁


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