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梅蓮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610,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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