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12號
原 告 劉守乾
訴訟代理人 邱子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鸞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