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全允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32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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