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09號
TCDV,108,補,1609,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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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全允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鴻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32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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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允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