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96號
TCDV,108,補,1596,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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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6號
原   告 詹德宏 
      盧永基 
      詹德麟 
      許博邦 
      張進興 
      詹文祥 
      張鑛元 
      張佐堂 
      詹德安 
      張瑞吉 
      劉聰昇 
      張碧輝 


被   告 張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係主張被告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承
辦人,應返還大安溪圓屯堤防區域石圍牆段及石壁坑段之國有河
川公地,或依投資比率分配土地、延長堤防省府歸還之配合款、
依投資比率分給投資人等,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亦即原告可受之利
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所陳報之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無法查報或未能查報,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即屬不能核定,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將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萬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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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