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92號
TCDV,108,補,1592,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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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廖苑汝 



被   告 尤寶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20665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 萬3250元,應繳裁
  判費2 萬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萬87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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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