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83號
TCDV,108,補,1583,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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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   告 陳惠真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釵邱姿瑜邱忠威邱渝真邱忠瀚、邱
孟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0,80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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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