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82號
TCDV,108,補,1582,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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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2號
原   告 陳梨敏 
被   告 張連峯即吳秋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原告主張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有理由得增加分配
新臺幣(下同)23萬0024元(222024元+8000元=230024元),
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3萬0024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
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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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