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80號
TCDV,108,補,1580,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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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何筱雯 


上列原告與張堯欽即張志明之繼承人張彧綸即張志明之繼承人
張捷茹即張志明之繼承人賴珆彤即張志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元,扣除
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53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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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