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48號
TCDV,108,補,1548,201908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株式會社(TrendyInformation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野弘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
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1/1頁


參考資料
沛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