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株式會社(TrendyInformationCo. Ltd)
法定代理人 黃野弘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沛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
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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